第一条:在平安检查中,对平安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占50%〕:
一、在公司季度平安生产检查时,平安评分获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1000元;
二、在市质监站平安生产检查时,平安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建设部门平安生产检查时,平安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
四、在建设部平安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平安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800元。
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平安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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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平安生产中有特殊奉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平安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5条:对被省、市评为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工程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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