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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教学名师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教学名师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学名师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独特、教学成果显著、教研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在全省基础教育教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省级教学名师是我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排头兵和领头雁。通过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和培养,将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专家型的教学名师队伍,带动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对象和范围
1.选拔对象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内获得市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领导,每年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2.选拔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教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3.选拔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培养125名,8年内共选拔培养500名。
4.选拔名额分年次、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条件
1.资格条件。学历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15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接受市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4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素质要求。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教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和交流;具有较
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受到同行的高度认同。
3.教育教学实绩。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近5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能出色完成专业教学任务,切实贯彻新课程教育理念,实施有效课堂教学成绩突出,学生和教师评议优秀率均达90%以上;能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所指导的学生班级或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近5年曾获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4.教研成果。近5年教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选择条件中的两项:①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级课题(含教改实验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级课题(含教改实验项目),且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实际指导作用;②独立出版1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③在核心刊物以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④获得2项市教育行政部门或1项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⑤获得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或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并在省市教育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5.指导能力。能主持和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担任过联片校本研修学科第一负责人,对当地教师专业成长做出过重要贡献;承担过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近5年主讲培训课程或专题不少于30学时。
6.破格条件。近5年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当地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或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任教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或农村学校中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并在区域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师,可以在年龄、职称、教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破格推荐。
第六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2.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3.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程序
1.成立机构。省上成立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全省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2.公布条件。由省教育厅、人社厅下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及年度选拔推荐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
3.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和材料直接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推荐。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名师选拔条件”和基层学校推荐意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上报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级评审。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名师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区)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省级审定。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
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 正式确定为“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培养要求
1.教学名师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进行。每批次培养期为1年。
2.教学名师的培养坚持“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专业引领”的基本理念。
3.教学名师的培养主要包括“名师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探究,课程改革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学科前沿动态,教学实践反思,专业示范引领”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培养方式
1.集中研修。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省级培训机构或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参加20天左右的集中研修。
2.实践提高。在培养期内,组织培养对象到名师实践基地或省内外知名学校进行累积不少于1个月的学习研修,通过开展教学观摩、示范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学术研究。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学科导师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培养对象至少选定1个研究主题,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
力。
4.建设名师工作室。培养期间,资助培养对象在指导专家引领下启动名师工作室建设,建立名师工作网络交流平台,并以工作室为单位开展在岗自主研修和学术研究,承担指导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青年教师等任务,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并承担教师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 省级教学名师培养的组织实施
1.培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指定的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培训方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培训质量。
3.培养期结束后,由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级教学名师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名师认定资格。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认定条件
1.培养期内完成资格培训任务,并获得合格结业证书。 2.培养期内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校内听评课不少于20节,在校外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或公开课不少于6节,在县、市教育教学研讨活动中成功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3.培养期内至少开展一项课题研究,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5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或教学特色的经验总结、研究论文或著作书稿;并在校本教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培养期内初步建成个人名师工作室,提交不少于10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展示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和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教学研讨和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名师工作室的学员提升专业水平;承担当地中小学教师的集中培训任务和远程培训跟进指导,促进当地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省级教学名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个人申请。培养对象根据认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报《陕西省省级教学名师认定申请和审批表》。
3.逐级审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要审核申请人在学校完成名师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完成教研工作、名师工作室、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4.省级认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陕西省省级教学名师认定量化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对体音美薄弱学科作适当倾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保留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认定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享有如下待遇: 1.授予“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给予名师工作室研究经费2万元。。
2.享有破格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资格,并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享有破格参加特级教师评选的资格。其中,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级教师。
4.享有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权利和机会,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5.省级教学名师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省级教学名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认定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努力成为教书育人的模范。
2.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确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主动跟踪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成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领头雁。
3.发挥名师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在校内外上示范课不少于8节,听评课不少于20节;每年承担校本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承担市级以上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2次,至少参加1次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活动。
4.发挥名师指导作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5年内以名师工作室为平台,承担本学科2名左右省级学科带头人、3名左右省级教学能手的培养指导任务,承担3—5名师范生的实习指导工作,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指导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5.发挥名师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求,
结合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5年内至少撰写2篇有较高水准和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或政策建议;至少开设2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会;至少在教育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出版1部教育教学专集。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名师按以下办法管理:
1.省级教学名师实行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成立的“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业务工作,由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
2.省级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省级教学名师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两种方式。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名师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继续连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4.省级教学名师实行注册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建立省级教学名师信息库和电子档案、省级教学名
师工作室注册与管理平台,以及省级教学名师证书注册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省级教学名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教学名师职责,连续两个年度或5年考核周期内考核为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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