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

2021-07-2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

陈女士于1997年5月8日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的手术治疗。术前,某医院与陈女士家属签定了手术自愿书时,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未及其他。手术中,某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作快速病理,但在未能联系成的情况下(当时辽源市做不了快速病理),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术后,陈女士的父亲认为医院为女儿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给女儿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而事后,法院在二审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女士肿瘤性质进行鉴定,结论为陈女士肿瘤性质为卵巢囊性畸胎瘤,组织学特征临界恶性。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分析]

显而易见,陈女士因病到该医院就诊,交纳住院费用后,该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患关系。在本事件中,涉及到的关系人便是陈女士及该医院医务人员。伦理学中认为,陈女士作为患者,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即我们讲到的“知情同意”。这同时就是本案中的核心矛盾。同时,根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点该医院确实已经做到,且附注中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因此该医院在手术中在未有病理回报的情况下,根据经验确定肿瘤为恶性(经过鉴定已经确定为恶性),切除陈女士的子宫完全符合医患双方约定。但是,该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系维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陈女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时,擅自将陈女士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该医院的行为既已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及自主决定权。我认为,医生在进行手术之前,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可能的后果全部告知患者,并尊重他对治疗的选择。这样必然不会产生案件中的情形。但如果患者选择了不要切除,出于对生命第一性的考虑,医生应当将切除后的有利情况告知患者,并进行适当劝解。案件最终,通过庭审,法官认为此案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陈女士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样的后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同时我认为也符合伦理学上认识。

这个案例是比较明显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及自主选择权利的案件。并且最终的结果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我们其实可以看出,院方经分析认为陈女士的卵巢及附件有很大的癌变的可能,虽然由于医疗条件所限没能进行病理分析,但进行的切除术是考虑到生命第一性的原则进行的。但是从患者角度来看,术后也许癌症病情得到一定控制,但造成的生理心理障碍却也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当初医院如实地,及时地将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及影响告知了患者及家属,他们是否会选择切除也不好下定论。此时,争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医院擅作主张的做法,虽然从伦理上看是出自生命第一性的考虑,但确实有失妥当。

同时,我想说,正是在法律上规定了诸如“举证权力倒置”这样的条文,也就导致了医院在很多时候想到的是“明哲保身”,能做的检查都给患者做了,以保证今后出事后证据的确凿,这样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患者的医疗负担,并且现在的患者普遍认为医院从事的大部分检查都是在谋取利益,检查越多,患者越是怀疑。我认为,这是造成医患之间极度不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医患关系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否,真的就像前任卫生部部长高强谈到的那样,不仅仅是医生或者患者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法律,舆论等等。只有我们能从整体上着手,各个方面都解决到位才能使患者打心底里开始信任医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