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施工质量验收
1、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类型进行检验。构件应随即抽取构件,具体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应包括墙、柱、梁;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抽取构件;
(3)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抽取数量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总构件数2~15,抽取构件数为2;
2)总构件数16~25,抽取构件数为3;
3)总构件数26~90,抽取构件数为5;
4)总构件数91~150,抽取构件数为8;
5)总构件数151~280,抽取构件数为13;
6)总构件数281~500,抽取构件数为20;
7)总构件数501~1200,抽取构件数为32;
8)总构件数1201~3200,抽取构件数为50;
9)总构件数3201~10000,抽取构件数为80;
10)总构件数10001~35000,抽取构件数为125;
11)总构件数35001~150000,抽取构件数为200;
12)总构件数150001~500000,抽取构件数为315;
13)总构件数>500000,抽取构件数为500;
(4)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在房屋建筑中,每一楼层均应抽取构件。
2、对于被抽检的构件,应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中对单个构件的检测规定,进行测区布置、回弹值测量及测区平均回弹值的计算。
回弹仪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的规定。
3、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序,取排序中较低的3个构件,应在这3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取1个芯样试件。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2)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
(3)高度宜加工为与直径相同;
(4)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
4、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规定测量芯样试件的尺寸:
(1)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5mm;
(2)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3)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
(4)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5、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8,也不应大于1.02;
(2)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3)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4)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5)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6、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中圆柱体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的规定执行。
7、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当所取芯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的88%、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80%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
二、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施工质量验收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其中每层楼不应小于1组;
(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两组试件留置之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1000m3;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确定后,除以0.88后使用。
3、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
(一)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1>设计变更文件;
<1.2>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1.3>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1.4>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1.5>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6>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1.7>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1.8>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1.9>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1>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2>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13>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2>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2.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3>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3.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3.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二)结构实体检验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3、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tT不宜超过30d。
4、当混凝土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四、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一般规定
<1>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
<1.2>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其图像记录资料。
<2>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以下的分类规定:
<2.1>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露筋;现象: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严重缺陷: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一般缺陷: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2.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蜂窝;现象: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2.3>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孔洞;现象: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2.4>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夹渣;现象: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2.5>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疏松;现象: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2.6>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裂缝;现象: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2.7>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连接部位缺陷;现象: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严重缺陷: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一般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2.8>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外形缺陷;现象: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严重缺陷: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一般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2.9>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外表缺陷,现象: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严重缺陷: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一般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3>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4>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外观质量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三)位置和尺寸偏差
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2、现浇结构混凝土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整体基础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5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及尺量检查。
2)独立基础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及尺量检查。
3)柱、墙、梁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8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4)柱、墙层高≤5m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8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或吊线、尺量检查。
5)柱、墙层高>5m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或吊线、尺量检查。
6)全高(H)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H/1000且≤3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尺量检查。
7)层高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水准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8)全高标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检验方法为水准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9)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8,-5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0)电梯井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1)电梯井长、宽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5,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2)电梯井全高(H)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H/1000且≤3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尺量检查。
13)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8mm,检验方法为2m靠尺和塞尺检查。
14)预埋板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5)预埋螺栓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6)预埋管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7)其他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8)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5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9)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2)混凝土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2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及尺量检查;
2)不同平面标高的允许偏差为0,-2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3)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4)凹槽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0,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5)每米平面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水平尺、塞尺检查;
6)全长平面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水准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7)每米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8)全长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9)预埋地脚螺栓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为2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0)预埋地脚螺栓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0,0mm;检验方法为:水准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11)预埋地脚螺栓中心距的允许偏差为±2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2)预埋地脚螺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吊线、尺量检查;
13)预埋地脚螺栓孔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4)预埋地脚螺栓孔断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0,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5)预埋地脚螺栓孔深度的允许偏差为+20,0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6)预埋地脚螺栓孔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为:吊线、尺量检查;
17)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尺量检查;
18)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0,0mm;检验方法为:水准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19)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带槽锚板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检验方法为:钢尺、塞尺检查;
20)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2mm;检验方法为:钢尺、塞尺检查。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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