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SB.80-20某某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20某某年8月10日发布20某某年8月15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项目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管理】3.1设备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内容】4.1在项目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项目所有生产场所、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塔、施工电梯、槽车、地下池、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设备检维修作业。
4.2作业申请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主管副总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项目设备部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主管副总审批。
4.4作业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作业单位、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5.1、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5.2.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项目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项目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主管副总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 职责要求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6.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
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某某V;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某某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某某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9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0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1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某某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持有。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4.6“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规定】7.1定义7.1.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7.2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7.2.1高处作业的分级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7.3.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3.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4.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7.4.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吊装作业许可规定】8.1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8.2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8.2.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8.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8.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8.3.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3.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3.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8.3.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3.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3.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3.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3.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3.10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3.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3.某某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8.3.1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1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8.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4.2《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人、现场管理人各持一份。
第九条【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9.1定义设备:项目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9.2检修前的准备9.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9.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9.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9.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9.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9.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9.3检修前的安全教育9.3.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3.2安全教育内容9.3.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 9.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9.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9.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9.4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9.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9.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9.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9.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9.4.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9.4.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9.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9.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9.4.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9.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9.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9.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9.5.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9.5.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9.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9.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9.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9.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9.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9.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9.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9.7.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维修要求,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
9.7.5一般设备检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和公司设备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1.7.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批准人、检修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规定】10.1定义临时用电: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0.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10.2.1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0.2.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0.2.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10.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10.4临时用电管理10.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0.4.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10.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10.5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10.6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0.7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8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0.9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0.9.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0.9.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0.9.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单位转供电。
10.9.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20某某年8月15日起生效。
编制:设备部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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