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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020-05-27 来源:意榕旅游网


宪法学论文

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 班级:一班

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

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

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 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一般而言,人权是指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没有任何差别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是任何人都平等享有的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那么在此案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佘祥林,其人权得到保障了吗?对于此案的推进过程

充满疑点。

其一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佘祥林案在未查明时,动用国家权力,暴力机关的必要性,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权利的转化,在人民让度手中部分权利时,就产生了被称为用来管理和控制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那么既然国家权力是公民所赋予的,在佘祥林还未被剥夺公民身份时,其人权难道不应该得到尊重吗?即便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也不能以类推刑法的方式对佘祥林予以刑讯逼供。

第二点令人在意的是,佘祥林在押期间,佘祥林本人及其母亲,同村居民曾多次申诉案件,然而却没有得到有关机关的重视,甚至对其母采取行政拘留。这样的强制性措施使得国家权力之于公民权利形成高压态势,公民申诉权无从体现,甚至被不断压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扭曲。

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换言之,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化,其受公民权利的约束并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诚然,京山县公安局荆州地区中院,京山县人民法院在行使其司法权时有其正义性,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公民权利中的人权的重要性。

这两者的关系呈现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状态,可以从这三个层次来说明。

一是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并且高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是人民和政府之间通过契约让度的,权力让度的契约就是宪法和法律,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人不能代表人民,不能很好地运用权力为人民办实事,人民就有权力收回授予他们的权力。佘祥林案的昭雪使得涉案警方出现诸如自杀等事件,这是“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良心愧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今后工作要采取的方向,国家权力需要保持庄严与强制力,但是对于其赋予者——公民权利来说,还应让渡出尊重空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辅相成,以法制程序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非滥用私法,或以个人形式“谢罪”公民权利

二是公民权利是人故有的、被宪法确认的;而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是为民所用的,人民当然可以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当国家权力被打着正义旗号的力量滥用时,我们公民权利该如何作为?就像佘祥林案中所流露的一样,司法救济权无从体现,是公民不作为还是国家机关不作为?公民作为,国家机关不作为,该怎么处理?当然从宏观上讲,这正是我们需要完善司法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当时的背景来讲,公民权利明显示沉默了,这更显示了公民权利在我国的力量单薄,两者的关系需要不断协调让步。

三是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并对其进行限制。国家权力设置的目的是为了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权力行使不当会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权利过于膨胀,会影响权力行使,最终也会损害公民权利。为了防止公民权利滥用,各国基本上都有公民权利行使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对于本案来说,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国家权力该何去何从,如何安放的问题。我们来看国家权力的概念时会发现,国家权力主要是指由国家机构掌握并行使的职权,再延伸还包括国家机关的附属组织,比如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拥有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在一国内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革命夺得管理公共事务、管理人民、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一种资格。

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更是说明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并且尊重它,而国家权力是服务于公民权利,两者相辅相成。

佘祥林一案,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一个反思警醒,在中国的未来这两者关系何去何从仍需广大群众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沈宗灵.比较宪法研究——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杨海昆.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5] 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附1(佘祥林案)

1994年

1月19日 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

4月11日 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张在玉。警方对有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展开审讯。 4月12日 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25日 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后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

6月15日 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继续上诉。 9月22日 荆门中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

3月28日 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出现。

4月1日 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出狱。同月13日,京山法院重审佘祥林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其无罪释放。

10月底 佘祥林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要求,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

附2(详)

妻子失踪

1994年1月19日,精神失常的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在当地人眼中,那时的佘祥林,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在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

妻子的突然离去,让一大家人一时不知所措。佘、张两家发动亲友四处寻找,但是一点结果都没有。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中写道,他的结发妻子于1993年12月的一天,突然精神失常,次年1月19日妻子突然失踪,他满以为凭自己之力就能找到妻子,所以没有报警。 惊现女尸

1994年4月11日晚,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卢定成,找到佘祥林,对佘祥林说,张在玉找到了,但张在玉被人杀害,尸体是在该镇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塘里发现的,属于他杀。警方自此对有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展开审讯。

当年最先发现这具尸体的是该村一对父女。4月11日清晨,这名父亲送女儿去上学,路过此处时,发现一处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尸体。

接警后,雁门口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这具已高度腐烂的尸体打捞上岸。 后经法医鉴定,确认尸体为女性,由于尸体高度腐烂,加上当时技侦手段相对落后,死者的具体身份一时无法查明。 逼供疑云

案发时间距张在玉失踪近3个月,警方通知张在玉娘家人前来辨认尸体。 由于该具女尸的身材、发型、年龄以及个头大小与失踪的张在玉几乎一样,甚至连女尸乳房旁一颗黑痣和生育时留下的切口也无差异,因此警方基本认定该具女尸便是失踪3个月的张在玉。

佘祥林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对其展开调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京山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警方执行。

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上称,当时他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带他去看妻子最后一眼,去认尸,但警方不仅不让他去认尸,还一口认定是他杀害妻子,并对他进行了10天的刑讯逼供。

佘祥林申诉说,警方为达到他们的办案目的,让他画了“作案路线图”,在他神志恍惚不清的情况下,于1994年4月21日晚的那个雨夜,用汽车将他带到关桥水库内山凹里的一个地方,给他照相,后来,县公安局说根据佘祥林画的“作案路线图”,带他们去了“作案现场”,这可以作为佘祥林有罪的证据。

佘祥林写道,虽然他身心受到百般摧残,但是“我还是抱着坚定的信念,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机关能尽早洗脱冤情”。 多次审理

1994年10月25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他死刑。他为此上诉到省高院,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佘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另娶之目的,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法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门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连”家人

1994年12月,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众多居民曾书面证明,他们曾在当地遇见过一个自称名叫张爱青(音)年龄及各方面特征与张在玉极为相似的女子。 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在接受楚天金报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12月,他持天门石河镇姚岭村居民开具的两份证明上访回来后,即被警方抓走了,三天后,一同去上

访的母亲也被警方抓走,在看守所,他被关了41天,其母被关了10个月。母亲进去时,健健康康的,从看守所出来时,双目失明,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4个月后母亲去世。而石河镇的这几名作证居民也受到了“牵连”。 “死人”开口

“先是惊奇,后是愤恨!”今年3月28日,亲眼见到张在玉出现在雁门口镇街上的当地居民们对记者说。张在玉回来了的消息,在十乡八里风传。谁也不敢相信这眼前的事实。

记者在当地采访了张在玉,张在玉称,因脑子出了“问题”,什么时候离家的,怎么走的,走到哪里了,“现在都记不得了”。后来,她在山东枣庄被人收留,后在该地再婚,儿子现在已10岁。

张在玉称,她曾经多次给亲戚朋友写信,包括自己的父母。但家人因怀疑是佘祥林串通牢友搞的阴谋而未予理会。 佘祥林案昭雪

4月1日 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出狱。同月13日,京山法院重审佘祥林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其无罪释放。10月底 佘祥林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要求,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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