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也需要惩戒教育 安溪八中九年级(3)班 林雅珠
背景材料:《泉州晚报》报道,一个15岁的初中学生因为作业没有完成,被老师批评而自杀。当我们为一个如花生命的逝去而备感惋惜时,也为今天的教育而担忧。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重大问题。他们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关注,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可是,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也经常看到由于一些同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曲解——“惩罚就是体罚,就是违法行为”,和一些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的空白——“打是疼,骂是爱,我只是恨铁不成钢”,而引发了不必要师生冲突和亲子冲突。
教师是应当尊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是不批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连一句批评都不能有勇气接受,将来又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这种一味迁就、信马由缰、放任自流看上去是尊重了学生,实际上是使得学生从小是非不分,不能正确的对待挫折。
古人言:“玉不琢,不成器;人不教,不成才”。“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父母对孩子有监护、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老师传播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教书育人的职责。“严师出高徒”。必要的引导和惩罚都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聋哑女童海伦凯勒小时候桀骜不驯,就是在苏利文老师的赞赏与惩罚双管齐下的教育下,成为了一个成功者。可是有的同学由于心理过于敏感、脆弱,一旦受到父母和老师的训斥或惩罚,就产
生逆反心理,以顶撞、恶作剧或离家出走,甚至自杀来相要挟。父母和老师哀叹道:“儒子不可教也”。由于没有受到及时的教育和引导,一些青少年不断堕落直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给自己多彩的人生带来不光彩的一页……
我们怎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呢?我认为父母或者老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到惩罚的孩子应该是由于他屡教不改或者明知故犯,口头教诲对他们收效甚微时;第二,惩罚的形式不应该过分摧残孩子的身心健康,应该在他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范围内;第三,惩罚的内容应该与他所犯的错误轻重有联系,这样,才能使犯错误的孩子心服口服,将功补过;第四,作为父母、老师也应该反思自己是否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或者是否平时在生活中也有一些“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坏榜样。
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拒绝不良的诱惑,正确对待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体会他们的良苦用心。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我们是祖国的“小树苗”,无论父母老师给我们浇水施肥,增强营养,还是除草捉虫、修剪枝叶,都是为了让我们今后能够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指导老师:陈秀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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