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规定的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非、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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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单价措施项目
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根据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相应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7 总价措施项目
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的项目。
2.0.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已包含安全网、防护架、建筑物垂直封闭及临时防护栏杆等所发生的费用。
2.0.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2.0.10 检验试验配合费
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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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雨季施工增加费
当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功效降低、保温、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不包括暖棚搭设、外加剂和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计。
2.0.12 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功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
2.0.13 夜间施工增加费
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的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的安拆、劳动功效降低、夜餐补助等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2.0.14 二次搬运费
确因施工场地狭小,或由于现场施工情况复杂,工程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点距建筑物(构筑物)近边在150m~500m范围内时,不能就位堆放时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不包括自建设单位仓库至工地仓库的搬运以及施工平面布置变化所发生的搬运费用。
2.0.15 工程定位复测配合费及场地清理费
工程开、竣工时的配合定位复测、竣工图绘制的费用及移交时施工现场一次性的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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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停水、停电增加费
施工期间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和停电每周累计在8小时内而造成的停工、机械停滞费用。
2.0.1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费)
工程完工后至正式交付发包人前对已完工程、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及养护、维修费用。
2.0.18 施工与生产同事进行增加费
改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干扰了施工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2.0.19 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
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均允许的前提下,改扩建工程,由于车间或装置范围内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声等环境因素超过国家标准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而降效所增加费用;不包括劳保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
2.0.20 超高费
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所增加的费用。
2.0.21 操作高度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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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操作物离楼地面超过规定高度时所增加的费用。
2.0.2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
2.0.23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灯而支付的费用。
2.0.24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2.0.25 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的专业工程。如:钢结构专业工程、电梯安装专业工程、消防设施专业工程、桩基础专业工程、防水专业工程、通风专业工程、弱电专业工程、采暖专业工程、给排水专业工程等。
2.0.26 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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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2.0.27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8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9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30 招标控制价
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2.0.31 管理费
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2.0.32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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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 规费
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1)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 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2.0.34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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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2.0.35 工程量偏差率
i=(m-n)/n×100% (2.0.35)
式中: i——工程量偏差率;
m——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按照《规范》和本规程规定计量确认的工程量;
n——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量。
2.0.36 现场签证
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
2.0.37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2.0.38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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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己方的过错发生的事件所能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程顺延的行为。
2.0.39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计取的规费和税金。
2.0.40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所增加的费用。
2.0.41 误期补偿费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偿的费用。
2.0.42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改变;施工条件的改变。
2.0.43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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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0.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附录一,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
3.0.3 招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附录一所列的格式内容:
1 填表须知除本规程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工程招标的内容、范围。
(3)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 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
(5) 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工程内容及估算价。
(6) 招标人暂估的专业工程的范围、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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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编制和填写。
4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应按附录—表1-14规定的内容填写。
5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填入附录—表1-15中。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填报要求。
3.0.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填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招标人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
(2) 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3) 对增补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说明。
2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3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设备费及其税金是指由投标人购买的设备费及其税金,应按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设备费金额计算税金后填入;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应填入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其中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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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 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 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区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填写。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距编码、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总价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
(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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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投标人不得更改。
9 计日工表的综合单价应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要求,根据计日工的特点填写。
10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按招标人要求填写材料、设备单价。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采用的单价一致。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提供。
12 签证及索赔计价表是按签证、索赔等依据计算相关费用的表给,应按规定要求填写。
3.0.5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使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和结算。
3.0.6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3.0.7 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列项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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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础工作
4.0.1 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招标人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事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要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资深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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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承包人还应完成下列工程:
1 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3 遵守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
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7 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5 工程量清单编制
5.1一般规定
5.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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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5.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价款调整、办理竣工结算以及索赔的主要依据。
5.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5.1.5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 《规范》和本规程。
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 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
7 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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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规范》和本规程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必须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随清单发出。
5.1.7 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规范》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第七位设为“B”;第八位、第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规范》和本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1起按顺序编制;第十至第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
5.1.8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与《规范》、本规程、设计文件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5.1.9 招标人更改清单时,必须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5.1.10 工程量清单的发出日期距投标截止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
5.1.11 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5.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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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特征描述清楚。
5.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序号从1起按顺序编制,不得有重号。
5.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5.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确定。
5.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描述。
5.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5.2.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3 措施项目清单
5.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编制。
5.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参照《规范》和本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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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本规程5.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5.3.4 单价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详见附录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程。
5.4其他项目清单
5.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5.4.2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分别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的20%。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
5.4.3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表(附录—表1-11)由招标人填写。
1 专业工程暂估价以“项”为单位,应区分不同项目,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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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分别估算列出;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工程总价,其金额应包括管理费、利润。
5.4.4 计日工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5.4.5 拟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
1 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5.4.6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
1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必须按要求完整地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附录—表1-14),其中材料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设备仅作为记取总承包服务费时使用,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2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出的数量;
3 招标人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附录—表1-14)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招标人共同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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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招标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招标人负责。
5.5 规费
5.5.1 规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6 税金
5.6.1 税金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 招标控制价或标的的编制
6.1一般规定
6.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6.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6.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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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6.1.6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
1 《规范》和本规程。
2 国家和河北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
4 招标文件。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的标准。
7 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8 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9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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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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