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C(最合理的买断)
一、合作双方 :
开证方:( 简称甲方 ): 具备相应的开证能力 , 负责开出西欧 25 大银行之 SBL/C( 备用信用证 ) 。
贷款方:( 简称乙方 ): 具备 SBL/C 之抵押贷款额度 , 负责将该 SBL/C 做为担保向贷款银行或财团金主通过接证银行贷出款项。
二、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申请欧洲银行开立以接证银行所提供的条款版本的 SBL/C ;并负责 SBL/C 到期无条件平仓。
乙方负责支付 SBL/C 贷款之利息费用与服务费用。
三、合作机制:甲方以投资乙方项目之名义,开出 SBL/C 作为项目贷款担保,受益人为乙方或指定的金主或金主银行。
四、SBL/C 条件:
开证银行:伦敦汇丰总行或荷兰商业银行总行( ING BANK N.V ) ( 第一单 、 二千万美元 ) 。
期限:一年零一天。
受益人:为乙方或贷款银行或金主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借款受益账户公司;此账户在接证贷款银行开户时则先与甲方建立‘联名共管'。
样版以贷款银行提供之 SBL/C 样版为准, SBL/C 到期是无条件承兑、不可撤销、可转让之版本。
合约总额:以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贷款总额为准。
每单面额: 1000 至 2000 万美元,可每三天一单,连续开出。 发送方式:以 SWIFT MT-760 开至贷款银行。
确认验证:以银行对银行通过 SWIFT MT-799 进行验证与确认。
五、乙方企业必须提供之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资金以实际投资资金为准)\\企业法人的护照彩印件( A4 规格)。
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 SBL/C 贷款额度信(须银行正式开出并具名签章之正式信函)。 贷款银行之完整坐标。
贷款银行提供之 SBL/C 样版(须盖上银行签章)。
六、融资贷款后之资金分配比例:以贷款银行扣除利息后之实际拨款额再减 SBL/C 面额 14% 后计:甲方: 70% (居中安排方佣金)乙方: 30% ; - 平台 5%
七、理财规划: 甲方所得之 70% ,其中的 50%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保留在乙方银行账户上由甲方为乙方做一年期之理财规划(签约时另附说明),其余 20% 由甲方自行支配。 八、签约: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之相关文件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在深圳签署正式合约并约定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见证。
合约签办公证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正式申办开证银行之开证额度手续进入银行对银行的发文与相互查询确认开作并促以 MT760 将 SBL/C 开至乙方贷款银行。
九、操作程序:
甲乙双方签订合约后乙方须将 2 万美金以银行本票形式放在律师楼;
甲方开证行先以 SWIFT-MT-799 方式向乙方接证行发出“开证通知”。 接证行接到上述“开证通知”并经核实后,即以 SWIFT MT-799 回复开证行“准备并同意接受” SBL/C 。同时,接证贷款银行向乙方(以信开 / 电开方式)开出,“不可撤销、有条件之贷款(放贷付款)指令”; 在接证贷款银行收到 SWIFT MT-799 发来的预开证通知书并经核定无误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必须向项目押贷公司发出不可撤销的(放贷)付款(承诺)指令,若未能向项目押贷公司发出(放贷)付款(承诺)指令,则需无条件交付质押于律师楼的 2 万美元的保证金。
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回复的接证确认电文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以 SWIFT MT-760 方式将 SBLC 正本发到乙方接证行。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分配贷款资金后,交易完成。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未能安排开证行如期如约开出 SBL/C 或开证行开出的 SBLC 与接证行要求不符,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未能安排好接证行或提供的接证资料不实、甲方银行开证通知发到后未能安排接证行开出(放贷)付款(承诺)指令,属乙方违约。乙方除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正签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约束。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
居间人: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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