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有关要求,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成员由局领导4人、办公室主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
1、局领导和各科室领导。
2、完成时间11月至12月底前。
三、考核内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有关要求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内容,分六大项(遵守政治纪律和规定情况、抓管辖范围廉政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案件查处、抓效能建设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各项考核依据见《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四、考核程序
(1)自评
11月底前,局领导和各科室对照《考核表》,完成自评。
(2)听取汇报
考核组成员听取领导个人和各科室汇报;
(3)个别访谈
(4)听取群众意见;
(5)小组评价
考核工作小组根据领导个人和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自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6)确定等次
局党组根据考核小组提交的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
考核指标评分≥90分,考核各单项指标评分不为0分。
2、良好
考核指标评分≥80分,考核各单项指标评分为0分的不超过1个。
3、合格
考核指标评分≥70分,考核各单项指标评分为0分的不超过3个。
4、不合格
考核指标评分<70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局领导和科室领导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局和科室领导,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3、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进行责任追究的科室或个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市《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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