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在施工或设备维修过程中,现场需起吊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消除/避免因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或人员缺乏资质而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1 范围:
除日常使用外的所有项目和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吊装作业(起重量大于1吨)。 2 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 职责 4.1吊装负责人
4.1.1分清吊装设施的重量和工作范围,对吊装现场进行确认,识别和评估现场的潜在风险,确定安全的吊装方案。 4.2工程部经理
4.2.1主持与相关专业人员审查“吊装方案”,检查该吊装工作已符合本程序后,批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吊装作业负责人
4.3.1主持与相关专业人员审查“吊装方案”,检查该吊装工作已符合本程序后,获得批准“吊装作业许可证”,同时现场监督吊装作业,确保吊装作业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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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吊装作业人员和监护人
4.4.1所有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岗位上岗证。 5.程序
5.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1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的吊装作业,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5.1.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5.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1.4吊装作业中,应避免夜间作业,确实需夜间作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1.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5.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生产支持部、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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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程序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15在吊装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6.附录
《危险作业申请表 (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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