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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

2023-10-10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四章 金融机构概述

【学习要求】

了解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了解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掌握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一)金融机构的含义

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即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作为资金余缺双方交易的媒介,专门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主要指银行和其他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与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联系密切,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广义的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即代理买卖证券,有时本身也参加证券交易,如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二)金融机构的类型

金融机构的种类众多,各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构成整体的金融机构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和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银行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以接受存款,从事转账结算业务为基础,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负债可以发挥交换中介和支付手段的职能作用,其资产业务主要是承做短期贷放,所以是以存款负债为前提的资产运作机制。

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又可进行多种分类。按照银行的地位和职能不同来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专业银行等;按照出资形式不同来划分,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合作银行;按照资本所有权归属不同来划分,有国有银行、私营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按照业务范围的区域不同来划分,有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和跨国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这些鲜明的特征,其业务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渠道筹集起来的,资产业务则以非贷款的某项金融业务为主,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从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则

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

(2)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又可划分为契约型储蓄机构、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和服务类金融机构。①契约型储蓄机构主要是依据契约定期取得资金(如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并据约提供保险理赔或提供年金的金融机构,例如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政府退休基金等。②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则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商业票据或从银行借款等途径获得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的各种股票和债务工具,或对个人和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③服务类金融机构主要是提供金融资讯或金融咨询服务,部分公司专门从事金融信息服务。最早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是评级公司,如专门从事证券评级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公司,为保险业评级的贝斯茨公司。最近发展起来的其他信息类机构是提供财务数据的公司与提供共同基金业绩统计的公司。

3、按照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不同,分为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运行机构

(1)金融管理机构。金融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进行金融监管的重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保险业监督委员会、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

(2)金融运行机构。金融运行机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4、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1)商业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

(2)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是一国政府为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能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设立的。这类机构大多是政府出资,以政府资本为主,不以赢利为目的,所经营的业务与政府的产业政策密切配合。

除上所述,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依据。如依据资本大小和工作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依据活动领域的不同,分为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全球性金融机构等。

(三)金融机构的功能

1.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功能是所有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不同金融机构因发行的融资工具不同而使融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最终都是使社会总资本中暂息形态的资本份额减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各部门(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常会发生资金盈余或资金短缺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资金会不断地从盈余的部门流向短缺的部门,从而形成了资金融通。资金融通的渠道有两种:一是资金短缺的部门直接从金融市场上发行某种凭证(金融工具)来筹集资金,当资金盈余的部门在市场上购买这种凭证时,资金就会从盈余的部门流向短缺的部门,这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叫直接融资。二是资金盈余的部门将资金存放到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中,再由金融中介机构以贷款或投资的方式转移到资金短缺的部门,这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叫间接融资。资金融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2.支付结算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最早产生的功能,最初提供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汇兑;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仍是最基本和主要的提供支付结算的金融单位。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支付结算就有运行的基础。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银行之间支付金额大幅增加,各经济活动参与者更加注重结算体系的效率性和安全性。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的发展,一些非金融企业,主要是国外大制造企业的子公司为其母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开始向支付结算领域渗透,这种银行之外的支付结算数额在不断扩大。

3.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类型繁多,各种金融机构分工各异,它们通过多种方式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帮助企业以各种方式融资、承销公司各种有价证券、为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托服务,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等。这些金融服务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要,为企业生产、个人生活等提供便利化、人性化的服务。

4.改善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具有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具体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与信息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信息处理成本,及时收集、获取比较真实完整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一定程度消除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合理配置资源。

5.风险转移与管理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风险、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商品价格和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汇率波动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怎样防范或控制这些风险?金融体系就为我们提供了转移风险、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功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为顾客转移被保险物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进行套期保值、转移和控制价格波动等金融风险的功能。

二、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各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和主导环节,对内它代表国家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领导和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实施宏观金融调控,是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对外它是一国货币主权的象征。现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有中央银行或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能够办理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各种信用业务的货币经营企业。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商业银行实现了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以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

重大而成为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和中坚,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业银行成为万能式银行,从事多种综合性银行服务,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

(三)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specialized bank)是指专门经营指定业务,提供某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它根据社会分工的需要,为经济的某一行业或部门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按照服务对象和信贷资金使用的特点划分,专业银行一般可分为:开发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和住房信贷银行等。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是为了满足经济建设中长期资金需要而建立的一种专业银行。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通用名称,在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法国称之为实业银行,在日本被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为投资性金融中介,这类专业银行主要发放中、长期贷款,是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服务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储蓄银行(savings bank)是指专门办理中小储户储蓄存款的金融机构。它把居民消费者手中的闲散货币集中起来,投入到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为居民提供消费信贷和其他贷款等,如对居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对市政机构发放贷款等。其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于政府公债、企业股票与债券,多余的资金还转存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出口银行是专门提供对外贸易及非贸易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创建进出口银行的目的是促进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加强国际间金融合作,广泛吸引国际资本,搜集国际信息。住房信贷银行即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美国的住房信贷体系,与农业信贷体系和进出口银行一样,同属于联邦代理机构,具体包括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及其所属银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管理局、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等机构。日本的住房信贷机构称为住宅金融公库,亦属政府的金融机构。英国称之为住房信贷协会。除以上介绍的几种专业银行以外,各个国家还根据各自经济发展和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常增设一些提供某方面专

门服务的专业银行,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银行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有合作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清算银行、外汇银行等各种类型的专业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机构。虽然,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共同的基本特点,即它们都执行着金融中介的职能,起着金融中介的基本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如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最后贷款人创造的各类金融资产在流动性、便利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取决于这些金融资产的不同来源。这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属于信用机构,一般不叫银行,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承担经济补偿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及灾害保险公司。投资基金(investment fouds)又称共同基金,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东南亚及中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替客户买卖证券,包括证券的发行、包销等。财务公司也称金融公司,是指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债券和股票获得资金,并将资金主要用于特定消费者贷款和工商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五)外资和合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在一国境内由外国开设的银行或银行的分支机构。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联合投资开设的银行。各国一般都将这类银行列入本国银行体系内,并受本国金融当局管理监督。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银行国际化步伐加快,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特别是近年来,各国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普

遍采取了放宽限制和管理外资银行的措施,以便更多地吸引外资,加强国际金融交往,促进本国经济的对外开放。

三、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金融机构体系结构日臻完善,已经形成了由“一行三会”为主导、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翼的层次丰富、种类较为齐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金融调控与监管机构

金融调控与监管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制的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活动运行规则和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并对有关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金融业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运行。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处在全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下设央行上海总部1个,大区分行9个(上海、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2个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在地(市)级设中

心支行,县(市)级设支行。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成立,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银监会。银监会隶属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在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家银监局,在地(市)设立银监分局,在县(市)设立监管办事处。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证监会隶属于国务院,是我国证券业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在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设立于1998年11月18日,隶属于国务院,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5个保监局。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1、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2年底,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00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全系统共有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中国大陆地区。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

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3、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总部设在北京,是在原有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其大部分业务是从中国建设银行分离出来的。作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产业银行,其主要任务定位于: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向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专门从事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并实施公司化经营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机构。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三)商业性金融机构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体系

中国的商业银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一直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目前,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中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后,我国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外,先后建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于1998年清理)、中国民生银行等。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是中国银行业中第一家股票上市公司。

(3)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同年2月,全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与一般的股份制银行不同,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是由此前的2290多家城市信用社、城市内农村信用社及金融服务社合并而来的(前身叫“城市合作银行”),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4)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是指与人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邮政机构,在办理各类邮件投递和汇兑等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2006年6月26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批准,2007年3月20日正式成立,成为中国第五大银行。

(5)农村商业银行。从2001年底起,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6)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2、证券业体系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内地目前有2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证券公司按证券经营的功能划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3)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

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其机制特点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

(3)QFII与RQFII。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

(4)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保险业体系

1949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管理机关成立。1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直到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大力开展涉外保险。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下设三个专业子公司,其中,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理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有关海外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中保集团及三个专业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对其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1998年10月,中保集团宣告撤销,其下属的三个子公司成为三家独立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

4、其它商业金融机构

(1)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资金及其他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就其信托业务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货币信托,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养老金信托、投资信托、养老金投资基金信托等;非货币信托,包括有价证券信托、债权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事业信托、私人事务信托等。

(2)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金融业与工商企业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以经营消费信贷及工商企业信贷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的区别是:商业银行是小额、分散借入,大额贷出;财务公司则是大额借入,小额贷出。

(3)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亦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主要办理融资性租赁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了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

(4)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5)信用服务机构。如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咨询机构等。

(6)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目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其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业务活动。另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四)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

合作性金融机构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获取低成本融资和其他便利服务,按照合作制原则,以自愿入股、个人财产联合为基础,以入股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出资者民主管理、联合劳动为经营特色的一种信用组织形式。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集资结合而成的互助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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