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王利平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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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利用焚烧热源供热的城市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还 应当考虑热能用户的分布、城市供热管道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 等相关因素;
(8)厂址与城市中心的距离。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是该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选址的要求较高,要逐条对 照标准和要求,重点做好项目的社会接受性和环境可行性。
垃圾焚烧发电对选址的要求较高,其中社会接受性和环
境可行性是厂址选址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对 厂址选择的论证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逐条对照。选择合理的厂 址,将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和审批。
摘要: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尤其是要做好其中的关键要点和环节的环评,对消 除市民顾虑,减少建设阻力,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 义。本文从项目选址合理性、项目工程分析、项目环境保护 措施论证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探讨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环评要点及要求,为指导环评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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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和人口急剧增
加,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迅速增长。“无害化、资源化、减量 化”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原则,填埋占用较大场地,且垃 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二次污染。目前,采用焚烧处理技 术城市生活垃圾,既能够有效减少垃圾容量,焚烧后的灰渣具有 水泥化活性,可以作为建材原料处置,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 气,其热能能够转变为蒸汽,用作市民供热和发电,实现了城市 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效果。
由于市民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认识上还存在误 区,对其关注度较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项 目选址时常常出现“邻避效应”,前期阻力较大。因此,做好城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要做好其中的 关键要点和环节的环评,对消除市民顾虑,减少建设阻力,保护 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1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2项目工程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和公用 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部分组成。其中:
(1) 主体工程。主要分析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贮存和投料 系统工程量、垃圾焚烧系统(如焚烧装置、烟®、辅助燃料系统等 设备)以及热能利用系统(如发电机组、汽机热力系统等),如分 析项目垃圾坑的1量是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 范90-2009)对垃圾储存设施5~7天储存量的要求,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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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收集设施,臭气防治设施。
(2) 公用工程。主要是支持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日常运行所需的必备的生活及工业用水供水系统、化学处理 系统、循环水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等等,要分析工程项目中所使 用的主要焚烧设备是否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 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
随着焚烧发电厂技术的日趋成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
理具有较小的环境危害性,但在选址时需要高度关注,随着城市 标及技术要求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电项目的选址将 (3) 储运工程。主要包括飞灰收集系统、炉渣收集系统、石灰 会影响后期垃圾运输路径、运营成本以及对周边居民的侵扰等 贮仓、氨水罐区等是否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等。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满足如下条件:(4) 环保工程。即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身符合
(1) 选址应符合发电厂项目所在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环 环保要求,如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如烟气和 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认定;以及 渗滤液的净化处理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 与其他政策法规相符性,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又物美价廉的环保设备。根据后期投产后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90- 的工程分析,定量作出各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以及是否满 2009)足相应的排放要求。此外,还要分析项目在非正常工况(如设备
(2) 选址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的服务区域的 开、停、检修及故障)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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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能力,如服务区域的垃圾转运能力、垃圾运输距离预留发 上,分别汇总各污染物排放量。展等因素,发电厂项目与服务区之间要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3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论证
(3) 发电厂选址应选择远离城区,且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
场、文化遗址、学校、风景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较少的区域;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废气、废水、 (4) 发电厂项目的厂址选择应满足工程建设对于相关的地 固废以及噪声等环境影响,要提前做好保护措施的分析论证,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中,质和水文条件的要求。如,不应选择滑坡、泥石流、沼泽、发震断
层、采矿塌陷区等区域;⑴废气。废气防治主要要做好焚烧炉的烟气处理(焚烧炉设
计工艺技术参数要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8485- (5) 厂址选择应同时确定发电厂项目投产后的灰渣处理及
2014)》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90-2009 )》,采用 处置的场所;
(6) 发电厂址选择应满足发电生产以及生活供水水源和“ 炉内脱销碑干法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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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条件,其周边要有相应的电力供应,便于接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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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除尘器”烟气脱硝技术等,保证烟气中的粉尘、酸性气体、二噁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年第7期
英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恶臭废气处理(如封闭隔离等)。任主体,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2) 废水。为防止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严格要求垃 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地了解评价范围公众的 圾渗滤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目前渗滤液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回喷 意见,及时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 法、生物法、膜法,以及多种方法结合使用,如“沉砂池+调节池+ 让公众能够充分的参与进来,发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要 混凝沉淀+ABR厌氧反应器+—级反硝化硝化+二级硝化反硝 的方式有:1)媒体公示;2)现场公告;3)组织公众参与座谈 化+MBR+超滤+二级纳滤”工艺等。废水处理达到回收利用要求 会;4)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前述方式可以综合起来 的,应在处理达标后回收利用。建立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防 应用,并做好详细记录。止发生突发事件时渗滤液能全部收集、不外漏。
结语
(3) 固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固废主要包括焚烧炉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将呈现出 渣、焚烧炉飞灰以及污泥等。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
快速增长趋势,建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置原则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如炉渣,矿物组分简单,主要为
重要途径和方法,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时应做好 石头、玻璃、铁等,为一般固废,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环评作用,对环保部门审批项目、赢得 属于危险废物,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
市民支持项目发挥着积极作用。染控制标准》(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
参考文献险废物进行管理”,以及按照“生活垃圾填埋chang场污染物控
[1] 陈潇江.浅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工作重 制标准” (16889-2008)要求焚烧飞灰,并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
点[J]绿色环保建材,2017 (11) :20-20处置。焚烧飞灰的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方法主要有水泥基固化、
[2] 王振祥,宋磊,陈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影响评价 石灰基固化、热塑性固化、有机物聚合固化和高温处理等,如“飞
及防治措施[J]能源与环境,2014(4): 51-52灰+水泥+螯合剂+水”固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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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众参与方式
根据环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是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
作者简介
王利平(1983.5-),硕士,汉族,湖南邵阳,中级,主要从事环 境影响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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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界定实践中,尽管配额自身并不具备财产权,但却承载了财产
权的诸多特征,例如可转让性或保护配额免于任意征收。当美国 联邦政府试图保护创设或取消分配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管理 碳市场,或是撤销或撤回不合理分配的配额,他们都向私人部门 分配了一项受到管控的财产权,并允许私人实体自由使用或转 让这些配额。
2.4澳新碳市场中的配额产权界定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立法实践中,创设一个协调化碳市 场的愿望,要明显超过国家对于控排企业排放管制权力受到限 制的担优。在新西兰,《应对气候变化2008修正案》(碳市场法 案)正式引人了碳排放交易制度,覆盖了多个产业部门的温室气 体排放。该法第65节根据1999年《个人财产证券法》第16( 1)节 的规定修改了投资证券的定义,除了配额之外,还包括其他金融 工具。另外,新西兰的《配额和期货结算制度法》对1999年《个人 财产证券法》进行了附加修订,以便对配额产权界定进行进一步 规制和澄清。与新西兰相似,澳大利亚政府也提出,碳污染减排 项目(CPRS)下的配额将被赋予个人财产的法律地位。CPRS进 一步对配额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当配额被政府征收时,其持 有者可以获得补偿。
3我国碳市场进行配额产权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建议
域外国家对碳配额法律属性的界定局限于一个主要问题的 权衡。一方面,出于发挥最佳市场功能和流动性的考虑,政府部 门只是勉强同意为配额赋予财产权;但在多数情况下,政府并没 有对其所创设的权利边界进行清晰定义,而是留给市场在“边学 边干”中去摸索。从政府角度来看,采用审慎的方法对配额界定 模糊的权利是有好处的,这是因为如果对该权利进行明确的定 义,会对管理部门创设或取消此类权利的灵活性带来明显的困 难。但与此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强烈意识到,权利的确定性对
于创建一个活跃的市场是十分必要的,配额持有者应获得保护, 免于政府的任意征收,而政府应当克制采用任意征收或造成配
额经济贬值的任何武断措施。结语
我国的国家级碳市场于2017年底正式启动,但直到2020 年才会投人正式交易运营,这期间留给我们两年时间的准备期, 而配额产权制度设计则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碳市场发展由起步 到成熟的发展规律,我国针对配额的产权界定制度仍然需要秉 持分步走策略,即在初期可以效仿发达国家采取立法模糊处理 的方式,便于初期政府碳市场管理经验的积累以及控排企业对 运行规则的熟悉。但在碳市场运行进人成熟期后,国家必须要通 过明确立法赋予配额明确的产权界定。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碳市 场管理条例需要对配额属性及其处理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另一 方面,上位法尤其是我国民法分典中的《物权法》需要对环境容 量权进行界定,以此作为碳市场产权界定制度的重要依托。参考文献[1] .史学瀛、潘晓滨等.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制度设计[M],南开大学 出版社,2014: 32-33。[2] .Dirk Weinreich, Angelika Smuda et al.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icap) Status Report 2017[R].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icap), 2017
作者简介
潘晓滨(1983-),男,天津,汉族,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麻主要向为国麻《漱汽傲北法、翻随咬易制度。 课题项目
本文是天津市经济发展重大应急课题“天津市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与全国碳市场有效衔接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号: TJZD17-027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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