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采购质量控制制度20130605

2021-11-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编 号 制度名称 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执行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通过对采购的配套件、原材料、零部件、辅助材料、外购设备等质量的有效控制,确保配套件、原材料、零部件、辅助材料、外购设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规定和要求。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物资的配套件、原材料、零部件、辅助材料、外购设备的采购活动。 第3条 详细说明。 本制度后文中的“配套件、原材料、零部件、辅助材料、外购设备”统称为“采购物资”。 第2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4条 采购部的主要职责。 1. 公司各类物资和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 2. 配套件供应商的选点、布点和新增供应商的初选。 3. 合格供应商协作配套能力调查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4. 合格供应商档案资料的管理。 5. 零部件采购价格的评定。 6. 采购合同(含质量保证协议)的签订、管理,并负责配套件技术文件、更改通知的传递与发放工作。 7. 配合质量管理部进行各类采购物资的质量监督、质量改进及改进结果的验收、质量索赔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5条 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 编制进料检验控制标准。 2. 负责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工作。 3. 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4. 负责采购物资进厂检验和试验及日常供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新增供应商的样品质量验证和试验工作。 第6条 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1. 向供应商提供所需物资的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和(或)样品。 2. 同供应商签订有关技术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3. 新物资开发新增供应商的初选及新增供应商的物资技术认证。 4. 必要时,与供应商共同进行技术开发。 第3章 采购质量控制程序 第7条 采购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 必须向评定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2. 采购前应提供有效的采购文件和资料。 3. 对某些突发场合所需的特殊材料、急用材料、技术研发所需材料,可向未进行供应商评定的供应商采购,由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专员进行材料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8条 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部依据与客户签订的长期协议、仓库库存量,适时地提出采购需求、制订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9条 物资采购需准备的相关资料。 1. 采购合同。 2. 质量保证协议书(必要时)。 3. 采购技术协议书、新物资开发技术协议书。 4. “三包”服务协议书(必要时)。 5. 向供应商发放的技术文件。 6. 相关的采购计划。 第10条 采购合同的内容。 采购合同由采购部负责签订,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采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 2. 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 3. 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4. 价格和付款方式。 5. 质量保证条款。该条款应明确规定以下五项内容: (1) 公司验证采购物资质量的方式、方法、地点;(2)采购物资的改进、改型及验证结果的处理,必要时应安排客户到供应商处进行验证; (3)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的协调处理方式;(4)供应商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5)“三包”服务承诺。 第11条 采购技术协议书的签订。 技术部负责签订采购技术协议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双方共同确认的图样、技术条件、物资标准和验收标准。 2. 对于新物资需签订“新物资开发技术协议书”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 3. 对于配套物资技术资料的发放、更改、回收等应按“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的有关条款进行控制。 第12条 采购物资的入库验收。 1. 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部应电话通知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专员进行检验。 2. 新到物资应放置于仓库待检区。 3. 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专员负责对仓库待检区的物资按“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进料检验报告表”。 4. 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事宜,对物资进行保管、分发。 5. 若物资验收不合格,则对该批物资依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采购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处理。 第13条 采购物资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标识管理工作按公司仓储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4章 供应商供货质量综合评定 第15条 评定方式。 质量管理部与生产部负责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须经运营总监审核,供货质量合格的可继续列为合格供应商。 第16条 评定内容。 供应商评定内容包括供应商的配套物资质量、供货的及时性、价格水平和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17条 质量问题处理。 对于连续发生质量问题的供应商,采购部须及时向其发出停供整顿或取消资格的通知。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和采购部联合制定,报总经理审批。 第19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批准人员 批准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