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
论法治社会形势下的道德定位弓冰冰
(吉林警察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德治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对于当前的道德定位问题实际上需要解答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而且要辨析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推行“德治”,是一种道德的教化,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德治。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法治具有一定的功利性,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法治的最终根本目的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项社会行为与活动几乎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诸多的行为是难以通过法治予以规制,需要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进行规范,然而道德的规范是一种内在的约束,从当今民众的社会信仰的现状上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难以有效的规范一些社会现象,如碰瓷、故意摔倒老人的讹诈、公路散落物品被村民哄抢等。因此在法治的社会形势下如何对道德治理进行准确的定位,真正发挥与弘扬道德在规范与约束民众行为的作用,道德治理社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对法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社会形势;道德;规范
一、研究的起源:道德的本来面目(一)道德治理社会的来源
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成书于周代的《诗经》《尚书》中。《诗经》的不少诗篇通过赞颂先祖的仪型、圣王的灵光,来表达民众衷心推戴的情感,蕴含着前代圣贤以德治国的思想。从“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中》)的认识出发,《尚书》中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命题。夏桀、殷纣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其命”(《召诰》)。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我国对于德治的讨论是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单纯的谈德治缺乏意义,德
二、研究的核心观点:道德原本约束的社会行为是否需要纳入法治范畴
(一)将道德范畴约束行为纳入立法规范的现象1.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的规定,作为家庭的成员不仅要赡养老年人,而且要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对老年人进行冷落与忽视。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年轻群体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要经常看望或者是问候老年人。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单位要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假期保障劳动者探亲。
该法条的出现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常回家看看”曾作为一种尊老、孝顺的倡导变成法律条文要求民众予以执行。常回家看看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义务,为人子治的推行离不开法治的基础,缺乏法治的土壤谈德治,只会陷入一种理想的空谈。德治推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正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性规定要求,人们的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序良俗,如社会上的小三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都并未对小三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特别是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小三介入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小三并未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种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对婚姻的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惩罚,则需要社会公共道德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德治能够让公众对于家庭伦理道德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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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者,需要孝敬父母。政府通过立法的模式,将中国人传统的子女本分通过“立法教化”的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将法律的治理触角深入到道德原本约束与规范的范畴。
2.公交让座立法
邢台女子在公交车上拒绝让座并打人、西安女孩公交拒让座遭老汉殴打、老汉要求女孩让座被拒后坐对方身上。郑州市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需要主动让座给老人、孕妇,如果乘客不履行义务,则驾驶员可以拒绝为乘客提供服务,并且对拒不让座者进行罚款。2015年《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其中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妇让座的,如果经过劝说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
3.出台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
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第一百八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民法总则》这一规定的出台能够有效地降低见义勇为的救助成本,从社会公共道德的角度上看,见义勇为本身是值得社会倡导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社会最近几年频繁曝光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刺激民众的神经。四川达州市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讹诈;长沙鱼贩王培军扶起老太被反复索赔,最终无力赔偿服毒自杀;如皋市司机扶老人被讹,后因大巴监控澄清事实;被扶汕头老人讹两名高三学生……早在《民法总则》之前,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作为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鼓励与保障助人为乐的行为。通过立法的规定,对救助人的权益进行一定的保护,增加被救助人要求赔偿的举证“门槛”,并且对诬陷者进行一定的惩罚。这种通过将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救助人进行保护,为民众提供更多向善的信心与勇气。
(二)将道德范畴约束的行为纳入立法规范的反思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倡导的传统美德是尊老爱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社会传统的美德规范与约束下,老人摔倒路人扶起,或者是子女常回家孝敬老人本来应当为社会美德所弘扬与肯定的范畴。但是社会中诸多因扶起老人被讹诈的事件,被媒体大肆地报道与传播,导致人人在社会上行走变得小心谨慎,老人摔倒扶不扶已经成为社会一种理性思维辨析的问题。这些本应当为道德调整的范畴,这些内容本来不应当成为纳入法律调整的理由,但是一次次被提及,一次次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中。社会中的“碰瓷”行为本来应当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应当是由社会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社会评价,而不是通过法律进行评判,但是让座、扶老人过马路、有人摔倒扶助变成一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确认的行为,这种
本身的社会美德与公德逐渐演变成为需要法律进行约束与调整的行为,一旦社会的美德或者是社会的公共道德需要通过冷冰的法律进行确认,反而让公众产生一种自危感,本来老人摔倒扶不扶、公交车让不让座的行为都属于关系个人的品德或者是素质的内容,却上升到需要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确认,公众会产生一定的自危感,自己在公交车上不让座,不扶老人过马路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研究结论:法治形势下道德的正确定位——倡导道德教化民众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下如何发挥道德的约束与规范作用,弘扬社会传统的美德,促进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在当今的法治形势下道德的准确定位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以教化民众,而不是将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范畴一味地纳入到法律轨道中。
(一)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对于德治的讨论是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单纯的谈德治缺乏意义,德治的推行离不开法治的基础,缺乏法治的土壤谈德治,只会陷入一种理想的空谈。常回家看看入法是通过法律的规范与约束让子女履行赡养老人、关心老人的义务。但是当前社会中的行为千千万万,如果任何的行为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范畴就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与约束,则会产生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一种失败。法律只是考察行为与态度,并不会去考察一个行为的意图,对于法律来说,“法无禁止即允许”,社会行为千千万万,难以使用法律对社会上每个个体的行为都进行有效的约束,而且法律具有实践上的滞后性,如“酒驾入刑”是经历了多年的实践才写入法律。
因此,需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通过正确地定位道德的作用,通过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阻止“见义不为”等冷漠行为的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催生社会文明。
(二)道德是社会基本行为的评价与判断标准法律与道德不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三大部门法律对于社会中人们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而当前我国的社会现象中存在太多让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如扶老人者变成侵权者,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老年人摔倒了,扶不扶,如何扶才不被讹,成为时下的关注问题。
道德本应是最为基本的人的行为评价,却无法发挥规范与约束作用,人们内心的法律本是道德应有之义,然而公民的行为却不断地越过道德的界限。在一些见义勇为或者是路人救助的案件中,被救助人反而将救助人诉至法院的案例比比皆是,导致社会中形成一种“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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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救”的麻木状态,2017年4月21日河南一女子在过斑马线被出租车撞飞后,路过的行人、车辆无一前来救助,导致女子被再度碾压身亡,在女子被撞后20多名行人经过,但是无一伸出援手,网友集体评论称这是“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在当前的社会状态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传统美德已经被“见死不救”的麻木心态所掩盖,民众更多的是担忧救助后是否被讹诈。临危相救本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范畴,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如何准确的界定道德与“见死不救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当前司法界探究的重要议题。
在法治的形势下,道德应当作为一种评价与衡量个人品质与行为的标准,要通过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弘扬尊老爱幼、临危相救等传统的道德行为,要对一些相救人进行表扬,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内在的道德约束与规范,对于一些恶意讹诈或者是碰瓷的行为,可以通过适当的治安管理处罚进行惩罚,遏制社会上的不良道德风气,要将道德首先作为基本公民行为的评价与判断的标准,弘扬道德的规范与约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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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弓冰冰,汉族,吉林省人,硕士研究生,吉林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吴冬梅
(上接第71页)公正,还要坚决打通“界区防火墙”,冲破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侵扰。基于此,为保证执行案件畅通性和执行效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严密规范、立体式的执行信息网格系统,利用高科技云网络手段,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执行力量,为中小微企业司法案件的执行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四、结语
如何让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地成长壮大,除了企业创业者自身努力外,外部环境和市场质量极为重要。外部环境和市场质量的好坏最关键在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度,以及所有参与者法制意识的强弱。中小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和国家力量的主要贡献者,是我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中坚力量。目前而言,中小企业内部发展机制、外部支援环境都不太完善,要使中小企业获得健康且规范化的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体系中的角色功能,从某个角度说,这就依赖于政府立足于全局的、科学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成长环境和壮大机遇[6]。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导向以来,中小微企业发展尤其迅猛,几乎以爆炸式的方式增长,这是好的势头,但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一定要与时俱进地跟进立法,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行政部门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全方位跟进服务,共同为中小微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发
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治环境,加强制度“输血”,强化市场体系自身造血功能,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征程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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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1.蔡云,中共长兴县委党校,行政科科长,讲师;2.殷荣林,长兴县委党校。
责任编辑/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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