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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2024-07-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农商行

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商行金融新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开办和金融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参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业务,是指农商行尚未开办,须报经省联社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方可办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农商行为适应市场需求,推出面向客户且具有新的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 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 “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市场导向、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结合全省资源和业务发展状况,制定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划,指导全省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六条 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

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农商行的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是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规划、开发与推广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审议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 负责对拟在全省推广的新业务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三) 负责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的新业务开办事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指定具体负责的牵头部门或单位;

(四) 负责批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推广;

(五) 负责跨地区项目的立项审批;

(六) 负责其他需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涉及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事项。

第八条 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承担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组织协调、业务论证、立项管理和督办等具体工作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按照省联社办公会议的要求,拟订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 负责全省开办或增办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组织管理;

(三) 负责拟订有关制度、规程和相关文本;

(四) 负责协调有关处室(直属机构),提出风险管理要求,保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经过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审核;

(五) 负责监督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过程;

(六) 负责指导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工作,以及组织培训等。

第九条 省联社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新业务、新产品的制度、办法和规程并提请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负责有关专项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参加有关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新业务、新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参与成本效益分析,对有关费用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就相关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对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监控要求,对有关业务需求、管理规章及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稽核部门负责对有关操作风险评估及防范、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业务稽核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培训、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负责辖内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采集、分析和反馈辖内农商行市场需求,承担辖内新产品的规划、研发,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开办新业务和开发新产品,开展辖内新业务、新产品的培训、推广和实施以及产品品牌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县级联社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业务部门完成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农商行新业务包括以下品种:

(一)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二)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三)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四)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五)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六)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七)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八)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九) 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十) 发行银行卡

(十一)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十二)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十三)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十四) 银监会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新业务开办审批权限:

县级联社提出开办申请,办事处(市联社)进行初步审查,经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审核后,报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范围包括:

(一) 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以及新的产品组合;

(二) 原有产品流程发生变革性优化;

(三) 现有金融产品的功能增加、升级和完善。

第十五条 新产品审批(或报备)权限

(一) 省联社直接组织的新产品开发,或拟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新产品,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立项审批,并指定负责开发的部门和单位;

(二) 县级联社自行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由县级联社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后,报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省联社发起的业务新产品,各县级联社应当在省联社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开办新业务和开发新产品应当遵循银监会关于合作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以及省联社相关要求,经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审批或备案后,报送监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新业务开办程序及新产品开发流程

第十八条 农商行开办新业务,应当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在对现有业务全面评估优化、流程梳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做到低投入高产出,提高客户满意度和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 农商行开办新业务,应当按照审批(或报备)权限组织上报,并提供以

下资料:

(一) 申请;

(二) 可行性报告

1. 拟开办新业务名称;

2. 拟开办新业务范围;

3. 所在地的市场环境;

4. 开办新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5. 开办新业务后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分析;

6. 金融同业机构竞争状况;

7. 开办新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设施、人员等情况;

8. 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9.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县级联社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评估的重点如下:

(一) 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前景及效益;

(三) 是否有开办新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四) 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近年是否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 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六) 监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审批(或备案)完成后,县级联社将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批准后,向当地监管机构、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后,将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上报省联社备案。

对于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属于省联社统一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新业务,由省联社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前景的新业务,省联社应当本着“试办一个、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指导思想,逐步扩大新业务推广的范围,并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开发原则上应当经过下列流程:新产品需求分析、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新产品申报、新产品立项、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报批、新产品试点推广与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就省联社直接发起组织的新产品开发流程作出规定,县级联社自行组织的新产品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新产品需求分析与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五条 产品需求的发起与可行性研究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该类产品的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品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反馈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反馈及时。

第二十七条 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需求的采集和分析,形成新产品开发意向,并出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部门或个人也可直接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新产品需求发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产品研发背景、目标客户、产品功能设计、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市场分析、风险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

第六章 新产品申报与立项

第二十九条 发起新产品需求的部门或单位完成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新产品立项申请,一并报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

第三十条 新业务管理处对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若有必要可召集系

统内的业务、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会审,甚至咨询外部权威资深人士,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新产品是否符合外部监管政策;

(二) 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及效益;

(三) 新产品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替代性,与正在开发的新产品的替代性,以及与其它产品线的衔接关系等;

(四) 新产品获得技术支持的可行性与开发的缓急意见;

(五) 新产品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防范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若评估无异议,则将相关报告和建议提交信息科技、财会、风险与合规、稽核等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若评估有异议,则根据情况要求申报部门或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驳回申报并告之原因。

第三十二条 新业务管理处在收到业务立项申请后,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根据需要确定新产品开发的配合单位。对经过业务立项且需要技术支持的新产品,由科技信息中心为新产品开发项目配备项目监理和信息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新产品开发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应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以及开发方式的确定等技术立项的审查工作。科技信息中心在收到技术立项申请

后,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若技术不可行,研发工作终止,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发。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管理范围的新产品,可在审批通过后,由省联社办公会议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的产品开发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科技信息、财会、风险与合规、稽核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 新产品开发与报批

第三十五条 由省联社办公会议指定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组对立项批复通过的新产品进行业务开发。

第三十六条 涉及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项目,科技信息中心按省联社规定权限与流程确定项目技术开发的承担单位,并负责对技术开发进程进行督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开发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产品开发工作结束后,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组、承担单位、科技信息中心的配合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新产品,应当就是否投产进行决策审批。决策审批环节的人员组成和审批形式应与立项审批环节相同。

决策审批时,必须对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对于风险控制存在问题的产品必须对有关环节进行风险规避改造及相应的补充完善。

第三十九条 对审批同意后投产的新产品,新业务管理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编制报批或报备报告,统一办理或督促各县级联社履行申报手续。

第八章 新产品试点、推广与后评价

第四十条 新产品试点的责任主体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经决策审批同意试点的新产品,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试点工作,科技信息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维护和调整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选定作为新产品试点的农商行应当具备较高的产品管理水平,有适用新产品的客户群体,有较高素质的员工。

第四十二条 试点期限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类型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信贷类业务产品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产品试点反馈制度。在试点期内,应当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必要时可随时终止新产品的试点。

第四十四条 试点结束后,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包括风险管理、财会、稽核等部门参加的试点验收小组,在总结试点单位新产品运行情况、风险状况、收益状况、市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撰写验收推广报告,提出新产品推广意见,书面报送省联社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 对试点效果满意的新产品,省联社办公会议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新产品推广的范围与方式,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推广工作。若效果不佳,

则由省联社办公会议决定采取改进产品、取消产品、推迟推广或重新试点等解决方案。

第四十六条 对全新产品或重大产品改良,应当在产品推广一年后进行后评价;对其他类型新产品,应当在产品推广半年后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由新业务管理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系统内相关专家进行,并书面报送省联社办公会议。

新产品后评价是指将新产品运营的实际情况同可行性报告中的预测、设计和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有无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以此确定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计思路评价;

(二) 市场需求和效益评价;

(三) 技术支持评价;

(四) 风险控制评价;

(五) 推广质量评价;

(六) 综合评价结论。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各级农商行应建立受理客户对新产品的投诉和建议的有效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新产品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建立新产品报告制度。各县级联社应当每年总结产品创新、试点、推广实施情况,形成报告后于次年2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

第四十九条 建立新产品培训制度。针对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新产品培训活动, 确保员工熟悉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管理应当纳入全省农商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确保新产品开发的风险可控,与农商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风险等级评定低于五级以下的县级联社暂不自行开办新业务和新产品。

第五十二条 对拟开办的新业务和计划开展的新产品开发应当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五十三条 对开办新业务和应用新产品后带来的风险应当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加以防范,对实施过程加强监控,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申办机构具备准入资格和经办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专业技能,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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