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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2021-08-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总3l1期第11期 贵州社会科学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Vo1.311.No.11 November.2 0 1 5 2 0 1 5年11月 中国 公共 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李少惠 崔吉磊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目标的提出,在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理论发展与实践探索视野下,如何将治理论应用于其中,进行公共文化治理成为其应有之义。按照 西方治理理论的逻辑,其理论及应用存在诸多现实约束条件。公共文化治理实践中如果也简单地套用或照 搬这一理论,同样会在治理的本质、结构以及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实现公共文化治理的价值理念,需要弥 补治理理论与实践应用之间的鸿沟,进行本土化的建构,即从“宪政框架”、“公共理性”、“动态协商”、“有效参 与”四个维度,在纵向与横向中建立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主体组成的共同作用域,实现多 元主体的优势叠加,这是对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各主体行为策略选择的深度思考,也是对实现 公共文化治理价值的探索。 关键词:治理;公共文化治理;困境;本土化建构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5)11—075--081 一、公共文化治理的提出 及其社会调控权力,强调了现代政权如何运用 “治理艺术”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表现出不同于 以往统治方式的特点。托尼・本尼特汲取福柯 的理论资源,重新定义文化治理,强调文化既是 治理的工具,更是治理的对象,并特别关注文化 治理中的机构、机制运作与自我治理问题。当 我国自2005年首次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以来,已走过十年历程。检视这一历程, 毫无置疑,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取得了极大成果,但也不可否认,迄今依然未能 从根本上解决供需错位、效能低下、表面化和形 式化等顽疾。改变这一现状,打破传统文化模 式,建立公共文化治理模式,成为当下建设现代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实选择,也是对理论与实 践中借鉴治理理论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进一步探讨。 文化与治理的关系当溯源到福柯的“治理 前,西方国家文化与治理的研究又呈现出新的特 点:将治理作为运用于文化领域公共事务的发展 模式,成为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直接产物; 从文化政策方面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鼓励 文化分权、文化自治和文化参与,也利用新公共 管理及政府治理工具等,将“共同治理模式”作为 现代文化管理和发展的普遍模式,以此体现社会 文化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实现公众的文化权 性”概念。他用这一概念来解析现代国家的兴起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08BSH043);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基金 课题“甘肃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治理创新研究”(15HZKT078)。 作者简介:李少惠,管理学博士,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地区行政发展、文化管 理;崔吉磊,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行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行政发展。 76 贵州社会科学 总第311期 利。西方国家语境中虽然没有“公共文化服务体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理念,围绕相关概 念及公共性培育、公共文化治理能力提升、公共 系”一词,但是在借鉴治理理论促进文化发展实 践中,出现了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模式”和英国为代表的 “合作共建模式”等文化治理模式。 文化服务社会化等问题做了初步探索(钟起万、 吴理财、李少惠等)。 实践层面上,国内部分地区也有意或无意将 治理理论引入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相继出现了 上海模式、青岛模式、武汉模式等,并收到了良好 的效果。审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诸种模式大 我国作为独立中文术语被界定的“文化治 理”最早出现在2002年,由台湾学者提出,“文化 治理是文化政治场域,是权力操作、资源分配以 及认识世界与自我认识的制度性机制”。“文化 治理作为对象,是国家层面通过政策、规划等介 入文化发展”。__1 这与西方国家文化与治理的研 究有着内在的趋同。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 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做出了“加 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 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一战略部 署,开始彰显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历史性转 折;2010年10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坚持一 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 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3年11月,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建立现代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为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 了方向。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逐步 推进,学者开始将治理理论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有机结合。笔者借助CNKI搜索引擎,在 200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时间段 内,搜索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虽然鲜有学者 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治理”这一概念,但相关文献 中出现了大量“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力量”、 “合作”、“协商”等体现治理内核的词语。特别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之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治理话语不断兴起。 学者们就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基本内容、实施路径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展 开了广泛研究,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 在参与文化活动、实施文化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创新国家文化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管理向文 化治理和文化善治转变(陶东风、祁述裕、韩永进 等)。同时,为了凸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 价值内涵,一些学者将“公共文化治理”作为构建 都隐含着治理的理念,但是在一般特征下又表现 出很大的殊异性,区域、城乡之间有差异,即使在 同一地区也有较大的差异,像广东就出现了惠州 模式、深圳模式、越秀模式等。究其原因在于各 地的经济、文化资源条件不一,文化需求和发展 基础也不尽相同,但不同模式的显现也恰恰反映 了治理的宏观性和实用性。然而,就像众多学者 所担心的一样,治理作为一个“热门”词语,存在 着概念上的争议性、复杂性与理论自身的模糊 性,应避免“治理滥用”。对此,笔者在使用“公共 文化治理”时也非常谨慎,并非将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中所有的方式以及在这一方式下取得 的成效都称之为或归因于治理,而是在借鉴治理 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治理的适 用性分析。公共文化治理不仅关系着公共文化 服务实践所指向的公共性建构,具体而言,包括 培育公共精神、实现社会整合、建构政治认同与 文化认同等重要议题;同样关涉现代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及政府职 能和治理结构转型,特别强调多元参与主体之间 在合作、信任和协商的理念下,科学定位各主体 的角色和功能,实现政府由传统的直接办文化向 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共同配置文化资源的转 变。其现实价值就在于:(1)旨在打破传统文化 管理模式,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治理环境,实现 文化资源配置的整合优化;(2)立足于社会公众 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和文化权益保障,实现政府职 能的重新定位,提升公共文化治理能力;(3)凸显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价值内涵和目标指向, 明确其对传统公共文化管理模式的制度性重构; (4)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视 域下,实现“公共文化治理”的文化陈述。 二、公共文化治理困境的界定与类型 审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不论 第1l期 中国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77 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中都隐含着治理的 理念,这也是界定和划分公共文化治理困境的重 要依据。“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 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要处理好正式 权力与共同体的关系”[3]。笔者认为,当遇到以 下情况时可以确定为出现公共文化治理困境,包 括显现困境和潜在困境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正 式规则和条例,也采取了相应的活动,由于各种 原因治理过程出现中止;二是治理过程中,政府 作为“管理者”,不愿意共享权力,控制和支配的 思维模式难以改变;三是违反治理规则,出现治 理权力垄断,回归单一主体;四是治理的持续性 参与与合作出现阶段性和形式性的表现。另外, 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善治”,公共文化治理目标就 是要文化惠及全民,如果偏离这一目标也应视为 出现了治理困境。基于此,对公共文化治理的困 境和类型可作以下界定和分类: (一)公共文化治理的本质困境 治理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其要点在于“目标 定于谈判和反思之中,借助谈判协商达成共识、 建立互信、实现合作,在正和博弈中求得共 赢”。E4J这只是告诉了我们各行动主体之间的关 系,但是各主体的行动能力和行动意愿到底如何 呢?如果对治理进行简单的移植而忽视各主体 的行动意愿和行动能力,就可能在公共文化治理 实践中出现本质的困境。 1.协商成本高,行动效率低下。根据凯特尔 的观点,“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 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Es3但在这一系 统背后却是占有不同资源的行动者协商之后的 理性集体行动。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 以及公众等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存在着多元主 体间的博弈。因此,在公共文化治理多元主体协 商中,如果严格按照治理的原则,加强有效的整 合机制与制度设计,发挥多元主体的比较优势, 实现最优化效应,就可能出现协商交易成本高的 状况。根据某地级市政府工作报告,要“实施州 图书馆、州文化馆和州非遗中心等重点工程,建 成7个县级数字影院,抓好文物单位的修缮与保 护。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重视原 生态文化的保护。实施乡村舞台建设项目,开展 ‘千台大戏送农村’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实施 体育惠民工程和行政村农牧民健身工程,建成州 多功能体育健身中心和州体育场改扩建项目,广 泛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_6]。如果上述事项 均采用协商讨论的方法,势必会充满大量的博弈 成本,决策效率必然降低。但是不能因此否认相 对于政府机制的权力驱动和市场机制的利益诱 导所带来的行动效率,治理更关注的是行动质 量,因此,在公共文化治理中如何正确处理行动 效率和行动质量之间的悖论关系成为当下首要 解决的问题。 2.责任模糊,集体行动失效。“合作网络是建 立在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分享权力、分担责任的机 制之上,所以,带来了公私界限的模糊、责任认定 的困难,这为公共行动者相互推诿、转嫁责任提 供了可能”。_7]公共文化治理作为一个资源共享 的联合行动过程,如果责任划分不清晰,参与过 程不确定,就会形成“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现 象,在治理结果追究上也会出现模糊化处理乃至 无法追究。另外,由于各个主体责任模糊也会出 现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失效。 这就会与治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形 成直接冲突。笔者在西北某地级市调研时,谈及 当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如何保护开发这一主题 时,诸多行动者对于保护的重要性有着一致的认 识,但是在如何保护上却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当地市场经济发展基 础薄弱,文化市场消费能力也有限,加上文化发 展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缺乏专门人才,需要政府 有所作为,如果推向市场,将破坏文化的原本性。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会使文化变得庸俗。而在 县上调研时,县文广新局的工作人员却说道:本 县具有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在保护的前提下应 该推向市场,就像云南一样,通过文化促进旅游 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在与当地民间艺 人进行访谈时,他们则表示应对民族传统文化加 大财政资金的投人,但是对于如何保护,是采取 推向市场还是政府负责方式,群众在民族传统文 化资源保护发展中应发挥何种作用,却没有明确 的选择倾向。由此看来,当地在民族文化传统保 护上形成了共识,然而在保护的主体和责任上各 个主体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在政府主体内部 也有不同的意见,开展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必 78 贵州社会科学 总第311期 然困难重重。 力的依附,出现政府行为的放大,其他参与主体 行为萎缩。例如,有些地方虽然完成了文化事业 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竞 争,竞争化原则推向市场,但一些改制后的文化 事业单位,其大部分业务工作,如参与全国汇演、 比赛等更多地体现为“政治任务”,缺乏市场压 力,并不注重甚至忽略经济效益,其收入主要来 源还是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和直接购买等。 3.权力配置不等,参与意愿降低。治理强调 多元权威。“政府并不是国家的唯一权力中心, 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 了公民的认可,就都有可能成为各个不同层面的 权力中心”。|_8 但是,权威的来源和效能大小直接 取决于占有资源的多寡。由于参与治理各个主 体之间占有资源的不平等,权力并不是均等地赋 予各个主体,结果就会出现:一方面寄希望通过 治理机制将政府放到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地位上 来,因而抹杀了政府在权力资源上的优势地位; 另一方面权威分配不等进而产生新的权力不平 等,造成治理内部的垄断及各主体之间权力的变 异。这都与治理初衷相违背。在调研中发现:虽 然各级政府在推动“综合文化站”和“农家书屋建 设”中要求加强对群众文化需求的了解,强调精 准式供给、菜单式的服务,然而实际上,“综合文 化站”和“农家书屋”的经费都来源于上级政府的 拨款和当地政府的配套,包括各项文化工程建设 的经费使用、场地的管理以及人员的安排等资源 也大多掌握在基层政府手中,农民作为文化需求 的主体反而无法在其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实现文 化权利的表达。 (二)公共文化治理的结构困境 公共文化治理的结构困境主要是指无论静 态的公共文化治理组织形态还是动态的公共文 化治理行动,都是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一宏大 结构之下并受其支配的,因此可能导致治理 困难。 1.依附性参与,行动冲突显现。依附性参与 是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一宏大结构下,参与个 体的行为依靠其他主体而不能自立或自主,这一 结构决定了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形式与结果。公 共文化治理中的依附性参与表现为:各个参与主 体并没有因为进人公共文化治理领域而形成新 的行为模式和结果,“国家一社会一市场”宏观结 构依然会影响各个参与主体的行动目的、行为逻 辑和行动结果。这就与治理理论所追求的各个 主体的平等、协商参与产生内在冲突。这个冲突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体的传统惯性行为 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产生行动冲突,导致治理运 行的失败;二是其他参与主体对于政府资源、权 一些县级文化馆作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 重要组织力量,但自身缺乏运作的资源和相应竞 争发展能力,还是单纯地依赖政府的资源投入, 文化馆的“公益性阵地”坚守、群众公共文化服务 的自我组织性活动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2.行政干预惯性,共同治理权威缺乏。公共 文化治理格局形成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社会力 量和市场力量的强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 化领域中强国家下的政府文化职能进行了有效 的转变,弱社会、弱市场下的重要参与力量得到 很大的提升,但是其强弱之间的形态格局并没有 得到根本的转变,这主要表现在文化领域建设, 特别是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表现出 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更多呈现出“压力型”的特 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在行 政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威 主义,【n叼为了完成公共文化建设的各项指标,各 级政治组织将任务和指标层层下达,层层量化分 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经济的 奖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更多关注的是场 馆面积、演出数量等硬性指标,缺乏对群众文化 需求的识别、论证和判断的基础工作和群众满意 度等软性指标的设置。公共文化治理就是要发 挥市场主体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给 企业松绑;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让其能够自 主决定、自担风险、自我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基 层公共文化服务出现的效果不佳甚至偏离目标 的一些现象,不能不说与基层政府部门传统管理 方式路径依赖下的角色失位有着密切联系,这样 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主体的权威也就无 从建立,其作用力的发挥也无从谈起。 3.与正式制度对接不畅,合法性受到挑战。 公共文化治理行动的合法性来源于正式制度的 认可和社会的认同。当前,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11期 中国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79 建设实践中,各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 公共文化治理的实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 化,加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但这 些技术层面的方法却存在着与国家正式制度之 间的对接问题。这些措施更多地变现为一种“规 范性文件为主,法律为辅”的特征,就可能出现在 实际运作中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局面。从法律 属性上讲,规范性文件尚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 “法”。例如政府制定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 导目录,但是这与强制性的集中采购目录推行方 式相比,效力就略显偏低。另外,我国目前的法 律体系对于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资质 条件,包括服务条件、服务能力以及服务水平等 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因此,公共文化治理行 动不论在过程实施还是结果实现中都要处理好 与正式制度的关系,这也是获取社会认同的重要 基础,否则公共文化治理成果也就难以转化。 (三)公共文化治理的过程困境 参与、合作与协商是治理的过程体现。公共 文化治理的过程困境是指在共同价值理念指引 下,无论是作为治理的倡导者还是治理的参与 者,在参与、合作与协商治理层面中存在不同层 面的矛盾。 1.形式和实质的矛盾。形式是实质的表现, 实质是形式的目标。公共文化治理的实现依赖 于各方在参与、合作与协商中既要有形式上的表 现又要有实质性的目标,偏颇任何一方都会带来 治理行动的中止或失败。在公众层面,需要其在 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制定、产品供给以及绩效考 核中能够广泛参与,实现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是,由于公众缺乏所需的社会知识和素养以及 参与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备等, 使其过程更多地是草草行事,走走过场,无法真 正参与到整体治理之中;在市场层面,需要市场 力量的积极参与,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的力度。但是,人为设定市场准人的“虚高” 标准,采用“萝卜购买”,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缺 乏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进入竞争市场;在社会 组织方面,一些中介组织还没有完全脱离“行政 属性”,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还具有“得天 独厚”的优势。这就造成了公共文化治理的理想 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带 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2.个体与群体的矛盾。有效治理行动的开展 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治理网络,但相对固定的 治理网络不仅将群体中潜在的成员排除在体系 之外,而且也不符合治理所追求的平等、协商、开 明的原则。从常态上看,公共文化治理网络中一 般由省、市、县(区)级政府工作人员、镇(街道)工 作人员、村委会(社区)两委工作人员、群众代表 和相关社会组织共同组成。这种组织网络,一方 面能够保证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排除 了其他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进入。当前我国深人 开展的文化下乡、“千台大戏送农村”活动中,许 多地区的演艺团体与政府文化部门大多签订一 年、二年甚至是三年的演艺合同,这就造成了竞 争市场中“参与购买垄断”现象发生。在电影下 乡中大部分选择固定的电影公司,在文化下乡中 选择固定的歌舞团。在对这些承接主体进行评 价时,由于缺乏市场中其他承接主体的参考标 准,导致购买的电影和歌舞表演更多的是自我评 价和政府评价。另外,在群众代表中大多由村 (社区)两委的人员组成,也就排除了群体中其他 成员进入。因此,公共文化相对固定的网络一旦 形成,如果缺乏相应的退出和进入机制,结果就 会出现各主体初始阶段的积极踊跃一中期阶段 的看客心态一后期阶段的消极对待并最终退出。 3.规范化与统一化的矛盾。规范化就是通过 制定、发布和实施规范性标准以取得更好的效 果,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应该是决策无失误、资源 无浪费、职责无混淆、上下无脱节、治理无失控。 统一化则是把两种以上的同类表现形态的事务 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 公共文化治理规范化和统一化是两个完全不同 层次的概念,规范化的目的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取得质的飞跃;统一化从功能上只是量的 提升。目前,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重 要的是推动规范化工作,例如制定《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 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等,但是从实效来看,尤其 是位于基层的公共文化治理工作仍停留在统一 化层面,满足于办公场所的建立、工作人员的配 备、制度的上墙、工作台账的完备等。公共文化 治理行动有其复杂的环境因素,各地群众在文化 80 贵州社会科学 总第311期 需求和诉求上有一致性,但更多表现为殊异性和 多样性,需有针对性地进行探索研究。 三、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智能力和道德能力。l_1。 在公共文化治理实践中, 市场主体作为关注市场利益的“经济人”有着强 大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应在“公共治理”原 则指导下成为具备“公共责任”的“社会人”;政府 审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脉 络,可以发现“行政双重归因效果”一直是其建设 的重要特征,即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有着无法 应在保证市场主体合理化利益的前提下,遵照文 化发展的规律,建立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规范 和引导市场充分参与治理过程o[14]在基础文化事 业发展上建立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发 替代的作用,但又很容易产生对政府单一主体的 路径依赖。如何实现“行政有效”,充分发挥政府 的主导作用,又实现“治理有效”,实现多元主体 的有效参与,成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需要从弥合治理与 行动之间的鸿沟出发,利用“宪政框架”、“公共理 性”、“动态协商”、“有效参与”,将政府机制、市场 机制、社会机制与公众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 最终实现互补性多领域比较优势叠加。 (一)以“宪政框架”为制度基础,实现政府机 制的合理回归 “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 商民主”_1。。这既是“宪政框架”建立的主要手段, 也是治理理论所推崇的理念。公共文化治理领 域下,协商民主的“宪政框架”的法律环境规定了 政府的权力范围,要求将政府在文化资源的配置 中“容易包办一切、打破有效治理规则、破坏治理 各方发挥各自效用的权力规范和约束起来,确保 政府的权力适时而为”[1 ,这也是我国公共文化 治理主体格局建立的首要原则。但是,在治理实 践中逐渐发现,政府在多元合作治理网络中往往 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相对于其他治理主体 而言,“政府能够准确把握社会需求的变化趋势, 并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满足所需的公共物品和服 务,同时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能将民众的社会 需求整合到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目标之中,实现 政府与社会、民众利益发展的一致”,Dz]特别是在 社会力量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建立以“政府负责” 为特征的治理结构才能相互弥补缺陷,避免各种 机制整合过程中出现劣势叠加,维护政府合法性 权威。 (二)以“公共理性”为实践原则,适度规范和 引导市场机制 “公共理性”是建立在个体理性基础之上的, 规范公民交互行为、确保公共领域良性运转的理 市场的生产能力,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建立良好的 市场竞争环境,在文化发展主流方面给予相应的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在国家宏观政策规范基础 上,要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 现出公共文化供给中的效率优势。同时在“公共 精神”实践原则下,坚持经济性与社会性统一,在 实现企业组织经济价值的同时能够承担公共文 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 (三)以“动态协商”为互动过程,大力培育和 发展社会组织 在治理理论的框架下,社会组织是政府以外 重要的力量。在公共文化治理中,大力培育和发 展社会组织,实现其功能定位和制度转型就显得 尤为重要。社会组织除了在协助政府和基层组 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特别是文化理论研究、文 艺精品创作、文化知识传授和文化传承等之外, 还要充分利用其自治机制和社会资本,发掘并整 合特色文化。同时,还要积极吸收更多的社会资 源,并通过志愿参与和无偿服务,对公共文化提 供资金、设备等资助及信息、预测、广告等咨询服 务。文艺团体、文化协会、基金会等组织通过缔 结协议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承担提供特定公共 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作。另外,社会组织具有减 少市场机制的负面效果、超越国家机构的官僚作 风的功能,可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落实等情况进 行监督,还可通过促使各供给主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积极行使监督权。 (四)以“有效参与”为内生力量,强化公众的 主体地位 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政府的制度设计、资 源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外在力量,同样也需要其自 身的内生机制建设和力量的培植。在公共文化 治理中,公众作为重要的内生机制和力量,既是 公共文化治理行动的参与主体也是治理结果的 第11期 中国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 81 服务对象,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从公共文化服务 的起始到结束都要立足于公众,满足公众基本的 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一方 面要保证公众在公共文化建设中有效参与,激发 其内生动力,这是强化公众主体地位的重要标 志;另一方面要尊重公众所依托的文化环境,实 现文化的自为价值,将公共文化与本土文化资源 进行有效对接,如果忽略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 系,抛弃本土文化,公共文化建设也会成为“无根 之花”,内生活力也就不足,更为严重的是还会造 成对公众的参与机会和社会力量的发育空间的 压制。 四、余论 公共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命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 国目标框架下的一项总体制度安排。公共文化 治理作为现代政府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 是关系到实现和维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 民公共文化需求、培育公共精神、促进社会融合 与文化认同的根本性问题。笔者在此论述公共 文化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不意味着要因此 否定治理手段和方式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中的作用。公共治理理论引入中国后,在经 过了“聋子对话”、选择性“拿来主义”及理性反思 后,正在兴起本土化治理理论的构建。有鉴于公 共文化治理所带来如此大的困惑和希望,按照上 述所提出的路径是否就意味着能够摆脱困局,实 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呢?对此显然不 能轻率下结论。公共文化治理研究作为一个新 的问题域,是对当前政府文化治理与公共文化服 务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涉及诸多内容,特别 是公共文化治理作为当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的 文化陈述,要正确处理在文化事务领域内政府、 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提升公共文化治理能力,建 立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推动公 共文化管理向公共文化治理转变,实现公共文化 体制机制变革等。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必须清 楚地认识到,公共文化治理及其运作需要一定的 资源基础、治理场域和相应的制度空间,对此应 摒弃“治理万能”的工具性思维,防止治理理论的 “照搬照套”,在重视治理理论价值追求的同时要 重视它的具体适应性,需要根据现实客观环境和 治理主体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行动手段和方式,这 也是治理理论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1]徐一超.文化治理:文化研究的“新”视域[J].文化艺 术研究,20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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