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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盘点管理办法

2021-02-02 来源:意榕旅游网
工厂盘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明确各项物品、材料、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以达到有效利用资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物料消耗品(以制造费用入账的物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的盘点工作。

3.职责

3.1 盘点委员会。由厂长担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主导指挥盘点工作。

3.2 初盘。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人员,按3人1组进行编排。 3.3 复盘。由盘点委员会拟定复盘人员名册,按3人1组进行编排,其中应有原初盘人员1人在内进行指引。

3.4 抽盘。由财务、审计部门及各部门主管2人1组进行编排,进行抽查,具体名册由盘点委员会拟定。

4.管理规定 4.1 实施时间

4.1.1 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为6月30日及12月31日。 4.1.2 盘点之日全厂停工一天。

4.1.3 初盘应于盘点日上午11:00前完成,复盘应于当天下午4:00前完成,抽盘应于当天晚上7:00前完成。

4.2 盘点前准备及注意事项

4.2.1 各部门应于一个月前提报盘点票需求数量(包括可能损耗数量),总务部门应提前两周采购备齐。

4.2.2 各部门应召开准备会议,拟制盘点计划、初盘人员名册等。 4.2.3 按培训计划进行盘点培训。

4.2.4 各部门应于一周内陆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工作,对盘点困难较大的部分可以提前一周预盘。

4.2.6 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物料消耗品。

(1)盘点前一周通知各供应商盘点日当天停止送货,通知客户当天停止出货。

(2)所有账目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

(3)进货、待处理、未入账的物品应置于进货待处理区,不列入盘点。

(4)呆滞废料应事前予以分开。

(5)生产线于盘点前一周内将所剩的物料全部整理,陆续退仓,已经出仓而未经使用的材料应办理退仓手续。

(6)生产线停工后,应进行清线工作,即将停工后生产线上所有在制品完工,不允许生产线上残留在制品,然后进行整理整顿工作。

(7)已完成的在制品应于盘点日前入仓。

(8)生产线盘点的项目还包括:暂时无法维修好的在制品,各实验室的成品、半成品。

4.2.7 固定资产。

(1)各固定资产应于盘点前一天由使用人员擦拭清洁,并将盘点票附挂其上。

(2)账外资产或闲置设备均应于盘点票上注明。 (3)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于一周内整理至指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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