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促使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强化风险管理。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后,西方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并由此催生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统一资本监管要求下,各银行积极构建以满足资本充足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作为直接吸收银行风险损失的“缓冲器”得到了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在银行领域迅速普及,市场风险问题日益重要,推动了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努力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新战略,以应对多风险联动的管理压力。经多次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待巴塞尔协议,从1988年开始,协议始终强调稳妥处理“资本、风险、收益”三者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与风险”的关系。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银行有足够资本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新旧巴塞尔协议都把资本充足率作为协议框架的第一支柱。新资本协议更加强调了资本应精确地反映银行实际经营中的风险,保证银行稳健经营。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资本协议》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不同种类的资产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制定风险加权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依据。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
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新协议继续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为目标,提供了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一揽子方案,这些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倡导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并重的新协议比1988的旧协议更为复杂、全面,更加科学、合理。新协议充分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本质上是一个强化风险管理的协议。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国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 十 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是更直接的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我国已加入WTO,银行业面临全面开放,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应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新协议的公布与实施也必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较快、实力不断增强,在风险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现行的内部评级还只是一种信息的收集与罗列,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信用计量管理还比较薄弱,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先进的计量方法几乎没有运用;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仅有一定的感性认识,缺乏系统的研究;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无论在风险识别和计量方面,还是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方面都与新协议的风险管理标准相去甚远。我国商业银行要融入国际金融市场,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以新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原则、标准和方法。新协议迟早会约束我国整个银行业。新协议实施时,不能使用IRB法等风险管理方法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能会处于不利于的地位。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我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所有限制,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中外资银行进行面对面的竞争已为期不远,如何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早日与国际银行业通行标准接轨将成为我国银行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
我国在推行新协议之前,首先要认清巴塞尔协议对于中国银行的挑战:
1.我国银行业在计算信用风险对银行资本的要求上存在的挑战
新协议规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可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计算,且国际清算银行允许发展中国家采用标准法。从我国情况看,我国银行业还不具备实行内部评级法条件,原因是:(1)实行此法对银行资本的要求更高,而我国银行目前资本充足率偏低,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达不到8%的要求,在资本来源单一和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如果实行内部评级法,会导致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下降;(2)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依赖于规模控制,内部管理体制僵化,对资源的配置缺乏长期规划,以及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不完善,都使商业银行无法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2.我国银行业在控制操作风险对资本要求时存在的挑战
随着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及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增大,组织变得更为复杂。技术系统的更新,交易量的提高,日趋复杂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战略,网络银行的发展及法律和监管体系的调整,监管要求的日趋严格等,增大了金融结构的操作风险。近年来由于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如1995年巴林银行7亿英镑的亏损事件,2001年爱尔兰联合银行的7亿美元的亏损事件,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操作风险给各国金融机构带来了巨额损失,但对其管理的体
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有关风险指标的量化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更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因为国外银行的业务种类比我国银行多,且国外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远超过我国银行;我国银行还没有真正树立全面风险意识,国内银行的内控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再加上人才储备不足,我国银行在操作风险方面的管理结构、程序、方法、工具和模型都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无法保障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
3.监管部门与业界对优秀的专业人才缺乏问题上的挑战
鉴于新巴塞尔协议所反映出的现代风险管理及监管技术和体系的复杂性,合格专业人才的缺乏无论是在监管部门还是在实务界都成为一个日益令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银行内部风险经理还是外部风险监管官员,都必须能很好地掌握现代金融和风险管理的理论以及相应的数理统计方法以从事风险评估和资本配置。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4.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上存在的挑战
新协议把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第三大支柱,成为前两大支柱的重要补充,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约束力的重视,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市场约束力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决心。我国虽然通过《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导》《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的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与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及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但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不同,使得商业银行之间遵循的规范不同,从而使得信息需求者无法有效地分析。此外,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要及时、可靠、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但我国银行业无论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标准和模型,还是在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的披露上都与新协议存在巨大差距。也因此导致了市场参与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等利用银行披露信息指导银行行为的动机不强,从而利用此支柱有效约束市场的效果不明显,使得银行之间形成不良竞争。
面对以上的种种挑战的挑战,我国银行应采取以下对策 :
1.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定义是总资本与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三者之和的比值。部分信用风险的权重由l00%调整到了150%,这对开发银行信贷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存有一定差距。所以要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以从增大分子和减少分母两方面入手,即增加资本总额,减少风险资产总额。而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唯有通过发行次级债或可转换债券的方法才是增加资本总额的有效途径。而要减少风险资产总额
既要降低不良资产,更要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操作流程,避免操作风险。
2.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模型。2001年加强了风险控制,建立起了风险监控系统,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但在市场环境中,银行所要承担的并不只是信贷风险,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非财务风险。因而对照《新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现有的风险管理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为了实现向《新资本协议》的过渡,应尽可能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信用风险,建立起以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和资本管理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资本风险管理,定期进行RORAC动态分析,逐步实现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有效配置,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型,建立起适合开发银行实际的系统、全面、既满足风险管理、高层管理需要又满足外部监管要求的风险管理模型,从而实现用国际化、专业化的风险模型管理代替非制度化、非专业化管理的目标。
3.加强系统整合,构建完整的信息平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采集信息,各管理部门从不同管理角度出发,共使用、开发出厂II套信息系统。但由于各系统间互不衔接,数据采集的要求不同、标准不同,出现了多口径数据,同时还存在着重复劳动等现象。而《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测量是以多种可获数据为基础的,对市场风险的适时控制和大型银行对市场风险的集中控制,都是以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为前提的。如果银行没有完备的!T系统,则难以落实《新资本协议》规则。因此提升管理数据库和IT系统的功能,尽快构建完整的信息平台是《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也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4.贴近于市场、贴近于客户为风险管理模型提供详实的历史数据要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要更多的从市场和客户那里进行制度化的信息搜集、分析和运用。但由于我国市场透明度不高,企业不能准确、真实披露信息;信贷管理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再加之开发银行成立时间不长,项目管理曾经靠其它商业银行代理等实际情况,历史资料、数据不全,积累不够,达不到风险模型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和准确程度。因而为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在要求的3年缓冲期之前,应加大信息采集的投入,将数据采集、积累作为一个重点。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虽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使新兴市场国家
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就银行监管而盲,成立银监会显然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较长期的制度安排。
总而言之,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银行风险的化解不可能仅依靠银监会的成立就可以实现,它还需要与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加强银行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来共同发挥作用。而且,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对银监会功能的发挥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武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而美国次债危机也正是在这一年爆发,这一历史性巧合使我们更加关注金融危机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以及未来银行业的走向。总体看,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助于国际银行业在监管理念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加速了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程,同时也为新资本协议的改进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巴塞尔”如果早实施,金融危机或可避免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促使银行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信贷审批标准。旧资本协议的特点是静态的、粗略的,它只在形式上关注风险资产的计算,缺乏对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标准的审查;而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通过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肆意降低信贷标准,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事实上,这也正是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
实施新资本协议能够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旧资本协议未对资产证券化做出监管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
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在表面上降低了资本要求。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现金,用于进一步的业务扩张,而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不断聚积,为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准备了条件。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金融危机验证“新巴塞尔” 有内部缺陷
本次金融危机一方面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也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本次危机表明金融分业监管存在诸多死角,这种模式不适应日益增强的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新资本协议要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 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新资本协议对正常情况下的三大类主要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为此,新资本协议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资本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本次金融危机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资本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
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
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风险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和模型。本次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唯有深发展在2006年之前就将国际化金融产品全部出清,彻底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损失。其原因就在于深发展董事长纽曼曾在格林斯潘时期担任过美国财政部次长,因此他洞察了美国金融体系潜藏的巨大风险,提前采取了防范措施。这一点靠任何模型都是做不到的。
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
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信息披露须进一步加强。在银行体系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依靠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为重要。本次危机表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危机爆发以来,应市场要求,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公开披露与次贷相关的风险暴露信息,包括抵押债务工具、商业按揭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等。为指导市场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09年发布第三支柱的详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披露内容。
从全球角度看,新资本协议一定会顺应金融创新和金融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不断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是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委员会就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及其他经营问题所制定的准则,于1988年推出,后成为广受国际接受的标准,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不得低于8%是该协议的核心要求。根据协议的要求,贷款的风险越高,银行必须具备越雄厚的资本。 为适应银行业日趋复杂的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推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从2006年底开始,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配文)中国银行(3.56,0.06,1.71%)业的“新巴塞尔”之路 武剑
我们不能阻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但可以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实施,正是为了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体系对抗外部冲击的能力,缓解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从而提升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目前,欧盟成员国、十国集团主要成员以及香港地区、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亚洲经济体已经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9年开始,美国主要大型银行将直接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实施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监管制度。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规定,国际业务占比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自愿实施。2008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6个监管指引。各大型银行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交通银行(6.50,0.06,0.93%)的公司业务内部评级体系已开始在授信政策、授信审批、贷款风险报告和监控等方面发挥作用。
国内银行要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战略定位。新资本协议要成功实施,银行必须给予其较高的战略定位。董事会要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要向管理层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计划和要求,分解到各年度经营计划中加以推进和落实,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考核。
二是组织体系。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银行需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CEO或执行董事牵头。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PMO),该办公室应赋予较高行政级别,办公室主任最好是副行长或首席风险官,而不是风险部总经理。因为该项目推进的难点在于各部门的协调,没有足够的权威性将会很困难。 三是项目规划。去年,第一批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项目实施规划,总体看这些规划做的都比较粗略。有些银行更关注内部评级系统本身的实施,而对内部评级系统的配套制度建设投入不足;还有的银行认为达到内部评级标准法不需要太多工作量,低估了其实施难度;也有些银行已经建立了较好的风险计量模型,却往往低估了合规性项目的工作量,对合规性参数调试的工作准备不充分。上述种种认识都是新资本协议实施中的常见错误,银行要在一开始就做好项目整体规划工作,并且对各阶段的资源配置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对最后阶段的为达标而进行的系统整合项目要给予高度的关注。
四是业务指导。国际经验表明,新资本协议实施要坚持以业务部门主导,而不要让IT部门主导。IT主导在国内外不少银行都出现过,多数以失败告终。因为这样做,尽管有利于硬件系统的规划和开发,但到后期往往会遭到业务部门的阻挠,技术上比较先进的系统最后可能被搁置不用或改得面目全非。业务部门在主导项目时要注意,新资本协议的相关法规还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实施时要保留适当灵活性。
五是预算与资源配备。从目前情况看,工行、建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资金投入为5-10亿元人民币,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为1-2亿元,平均成本与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持平。有些银行的董事会认为这些投入太大,降低了资本回报率。事实上,即便从最短视的角度看,这笔钱花得也是必要的。如果银行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大约60%的投入也是必须支出的,例如改进风险管理系统、整合业务流程以及必要设备更新等。同时,人力资源也要配置到位,一般都要在30人以上。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项目摊子铺得比较大,项目推进过程中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相互间替代性差,需要保证一定的人员数量。
六是系统建设和IT治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商业银行IT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主要体现在基础建设滞后于业务增长、软硬件及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科技治理和系统管理粗放等方面。商业银行要以新资本协议要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IT系统的整体规划,提高信息集中度,加快业务流程的梳理整合,统一业务技术标准,增强不同系统之间兼容性。
七是人才工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拥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现在,国际金融机构正准备大量裁员,许多金融领域和IT领域的人才开始重新寻找定位。对于专业化人才匮乏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这正是一个百年不遇的招揽人才的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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