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
1.3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
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控制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平剖面图、监测组织机构及人员设备配备等。
2.4 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晰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
2.5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巡视。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
2.6 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二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2.7 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2.8 监测报告可采用日报、周报、月报、快报等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
2.9 监测过程中应当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进行监测预警。
2.10 监测预警的级别按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11 监测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应当由各地根据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3 施工监测管理
3.1 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监测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施工监测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施工监测成果负责。
3.2 施工监测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实施。
3.3 施工监测实施前,施工监测负责人应当将施工监测方案向施工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4 施工监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3.5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施工监测报告,反馈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施工监测报告应当经施工监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3.6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或监理、第三方监测反馈的预警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 第三方监测管理
4.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2 监测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组织机构,配备与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第三方监测工作全面负责。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对其签字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负责。
4.3 对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及关键工程结构部位,第三方监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4.4 监测单位编制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4.5 第三方监测实施前,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第三方监测方案向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6 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第三方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反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方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8 监测单位在分析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的基础上,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反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并根据需要采取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5 监测监理
5.1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5.2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监测方案,检查监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
5.3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 监理单位应当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上报预警信息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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