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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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 交易磋商的程序
1、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 ,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寄回的确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请分析:本契约是否有效?卖方能否要求加价?为什么?
3、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4、我某公司接到美国出口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我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五日作出决定欲接受该项发盘。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为什么?
5、1996年2月,中国A集团公司与韩国B株式会社达成来料加工合同,由A方向B方购买面料、辅料,加工成羽绒服后,再由B方全部包销,中方购货合同涉及金额38.24万美元,由A方开立见票后12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合同涉及金额95.94万美元,由B方在首批羽绒服装运前40天即3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签约后,A方即向B方开立了信用证。3月,B方发来的原辅料到港,经检验,部分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规格与合同不符。A方质询B方,B方答复:此交易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A方只管加工,无需考虑进料质量问题。于是A方按约定加工,可临近第一批货交货期,B方信用证还未开出。经交涉,A方将己方已开出的信用证展至8月底,并继续催促B方开证。面对A方的多次催证,B方找出种种借口拒开。B方提交了中韩两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报告均证明A方生产的羽绒服充绒量不合格。A方经调查,证明两份检测报告均为捏造。通过假报告一事,A方意识到B方根本无诚意做此交易,其目的仅在推销劣质原料。经多次交涉无果,在A方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前,A方于8月22日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1997年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合同;(2)B方向A方支付因其违约给A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8万美元,并应于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B方拒绝赔偿。1997年5月28日,中方法院强制执行,从A方开立的信用证中扣划33.48万美元作为B方给A方的赔偿,试分析此案例中A方的教训。
6、某年9月12日,国内T公司向国外新客户K公司发盘,报某商品300吨,每吨CIF伦敦850英镑。K公司3天后回电表示接受,但要求按ICC(B)险投保。T公司对商品一直是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报价。收到客户的回电后,业务员觉得如投保ICC(B)险,重新核算报价太麻烦,且要多付保险费,此外该商品又属畅销货,报价又比市场价格低20~30英镑,对方不可能仅为了投保险别小事而放弃成交机会,故未多加思索,当即回电表示拒绝按ICC(B)险投保。第二天,客户来电称:“我公司多年来在与中国客户交易时,一直都要求按ICC(B)险投保,从未
被拒绝,况且不会给你方造成任何不便,不知你方为何不予同意。对此,我方深表遗憾。”9月17日,T公司回电:“我公司在与你国其他客户交易时,一直都是按水渍险投保,他们也从未提出异议。我方产品与市场上的同类商品相比,品质上佳,且价格要低20~30英镑,望你方不要固执己见,错过大好机会。”此后,K公司再未回电。后T公司得知,K公司以同样的价格与另一家公司成交。而T公司这批货物在3个月后才觅得客户,但此时市价已跌,成交价只有每吨838英镑。问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得到什么启示?
7、我国某手表厂A与国外某钟表公司B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B方向A方提供生产手表表壳的成套设备,设备作价36万美元。A方以该设备生产出的表壳为补偿产品。约定每只表壳的返销价格为2美元,每年返销9万只,两年补偿完设备价款。之后3年,B方每年包销A方5万只表壳,价格仍为每只2美元。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了B方提供设备的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但对补偿产品表壳的质量、技术标准及验收方法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合同签订后,应B方要求,A方请求银行向B放开出了以B方为受益人,总额为36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单保函。同年6月,设备运到,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8月,A方生产出样品,经B方派员验收,口头通知A方合格。9月,A方生产出第一批1万只表壳,再经B方验收时,B方提出有质量问题拒绝接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0月,A方接到该外国一破产清算人来函,称其已接管B方全部财产,正在进行破产清算,B方向A方提供的设备已列入破产财产,要求A方在3个月内返还,否则,将以A方银行的担保函,向A方银行追索36万美元。试分析此案例。
8、某年10月,某粮油食品进行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谓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 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是,发现全部冻鸡解冻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未尽其责,由此而发生的货损,应负全责。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
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12度到-17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对因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却是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变质。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拒赔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承运人赔偿买方经济损失66000美元而结案。请分析,承运人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二 商品的品质条款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2、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 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
要求:试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
3、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外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三 合同的数量条款
1、 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4、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吨,允许溢短装5%,而外商
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吨,对多装的15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5、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X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X48听纸箱装500箱。外商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四 合同的包装条款
1、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2、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2003年3月初,山东某乡镇企业与A国的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公司对货物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认为太粗糙,图案不很理想,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合同签订后,中文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袋。中文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始终未到。中文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号的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因此要求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
货已成事实,我方不同意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的说法。但我方考虑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要求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拒绝改期交货。”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的电函后,与对方交涉,对方作出让步,同意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物迟交已经形成事实,而且货物已经准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了对方的要求。试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
五 装运条款
1、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2、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 “Each month shipment 200 carton from January”.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为什么?
3、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共100箱,FOB价每箱200美元。每箱毛重80公斤,尺码为100×40×25厘米,查货物分级表运费计算标准为:W/M,5级;航线费率表中,到某国港口5级基本运费费率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在附加费费率中,去该港的附加费: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为每运费吨10美元.
求:
1、这批货的每箱运费
2、CFR价
4、出口某商品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15万元人民币,求盈亏率是多少?(外汇牌价:100美元兑827人民币元
5、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6、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7、D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一客户签订了总额为1925万美元的箱式鸿运扇出口合同。2002年3月初,该公司收到Kwangtung Provinceal Bank,Hongkong Branch 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港Hubei,目的港Hongkong。3月25日该公司将货物出运,随
后向当地中国银行交单议付。不料,开证行于4月8日来电提出以下单证不符点:
提单:1、没有注明承运人名称;2、没有注明实际装运港。
保险单上注明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然而提单上的装运港却为湖北。
D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受单据的通知后,经核查单据留底,发现开证行所述情况部分属实。L/C规定装运港为“湖北”,为务员认为湖北并非港口,货物装船后即指示船公司出具装运港为“武汉”的提单,单证科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随即通知船公司更改,但疏忽了保单的更改,以致出现提单的装运港为“湖北”,保险单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的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的情况。至于提单上无承运人名称一说,D公司认为不存在此问题。因为,D公司所使用的提单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印制的提单上既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名称,又印有该公司标志,只是在船长签章一栏处由中国外运金陵公司签章。
D进出口公司经研究,以下述理由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
1、湖北系省名而非港口名,武汉是湖北省的一个市,乃本批货物的实际装运港。但按你方L/C的要求,我方提单上的装运港仍为“湖北”,保险单上装运港虽为武汉,但也注明了“湖北”字样。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单证一致的原则的。
2、我们提供的提单是注明有承运人名称的提单,即提单上印有承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金陵公司”作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子公司,代表总公司在提单船长一栏处签章是完全可以的。按照《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
名字的提单……”
据此,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单据已符合L/C要求,不存在不符点,请尽速付款。
D进出公司向开证行提出如上意见后,开证行对提单上未表示承运人名称仍然不同意接受,提出理由如下:
你方海运提单表示承运人名称的问题,我们认为你方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按《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名字的提单,但任何承运人或船长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如承运人或船长的名字及资格。中国外运金陵公司在签章时并未表明其为承运人或代理人及代理何方。根据这一规定,我行已再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受该海运提单。
最后,我方被迫同意客户的意见将L/C改为D/P60天付款条件收取货款,承担了潜在的风险和利息损失。
试分析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并评价其结果。
六 价格条款
1、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
处理?
2、判断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更正并说明理由。
(1)每箱35美元CIF美国
(2)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
(3)每打75元FOB伦敦
(4)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
(5)785元FCA鹿特丹
3、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卧式健身椅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0万美圆CIFC5%,其中从中国口岸至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2%。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价为人民币702,000元(含增值税17%),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银行外汇买入价为1美圆折合人民币8.4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
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问这是什么道理?
9、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10、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1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2、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七 保险条款
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
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3、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4、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5、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6、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7、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
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8、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GA还是PA?
9、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如果你是外贸公司拟将怎么办?
10、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 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 000美元。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 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11、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八 支付条款
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
3、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2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月15日之前,在中国议付有效。因运输问题,经买方同意,开征行通知议付行装船期修改为“不迟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运后,于2月20日备妥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却遭到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
4、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1)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2)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兑行付款?(3)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5、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圆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6、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7、信用证规定:2000M/T;5/6月份装运,每月装1000M/T;装运港:大连/青岛;目的港:纽约;不准分批装运。
5月29日:大连港1000M/T V.195 DONGHAI
6月3日: 青岛港1000M/T V.195 DONGHAI
出口商向美国进口商提供了二张不同出单时间、显示不同装运地点的海运提单。 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8、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9、A公司对B公司出口一批罐头食品,B公司来证有关条款规定:1460cartons of Canned Top-Shell,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 container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A公司有关运输人员于4月28日进行集装箱装运完毕,并向单证人员交单,但单证人员发现该单据上的数量仅为1456箱,盛下4箱实在无法再装进去。经过公司的研究要求B公司修改L/C,请分析,你如果是B公司的当事人,你可能采取什么方法?
九 商品的检验
1、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2、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十 其他交易条件
1、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3、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
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5、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
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
理?
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
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十一 其他贸易方式
1、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式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制作规格和价格两份投标文件,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确定中标者。共有12家企业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经慎重筛选,初步选定7家,通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要求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两个月。7家中,有4家送来澄清函并同意延长有效期。另3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销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3家的要求。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4家开标后,却发现4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订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此次
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试分析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
2、我国多次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渔轮,用直接产品鱼产品偿付渔轮进口价款。20世纪80年代某省一外贸公司又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新渔轮。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请分析原因。
3、德克罗.沃尔将他的商品-装饰用花砖-在英国的独家销售授马克丁公司。但该合同没有订明期限有多长,而是凭合理的通知予以确定。在合同订立两年以后,德克罗.沃尔的商品在英国的销售点达780个。马克丁公司花在该产品的广告费用达到3万英镑,又额外雇佣了六个专门销售员。但是,由于马克丁公司付款稍迟,尽管最后也能清付全部货款,故在其提出新订单时,遭到德克罗.沃尔的拒绝。与此同时,德克罗.沃尔把该产品的专销权授予另一家公司,并指控马克丁公司因拖延付款而违反了合同,要求法院宣布马克丁公司不再是该产品的包销人。问德克罗.沃尔能否胜诉?为什么?
4、某企业与一家外国工厂签订来件装配一种家用电器5000台的合同,规定采用对开信用证分别结算配件和成品的价款,由我方开出见票后9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向对方购买配件,但须在对方开出向我购买成品的即期回头信用证后方始生效。两份信用证总金额的差额即为外方付给我方的工缴费。上述合同按时执行后,双方又按原合同续订5万台分五批执行的新合同。第一、第二两批共2万台,双方均按时开出信用证,并顺利履行了合同。其后外商突然提出,由于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有须在我方收到回头信用证后方始生效的条款,当地银行认为有此附加条款的信用证不能视作已经生效信用证,因此,不能凭以融通资金,使其发生经营困难。为顺利履行余下三批的装配合同,要求我方开出的新证取消上述附加条款。我方企业认为上笔合同圆满履行,新合同也已执行2/5,说明对方是可以信赖的,于是,接受了对方要求,在开出的后三批3万台来件价款的信用证中
取消了上述收到回头信用证方始生效的附加条款。外方按我方信用证规定向我发送了配件,但回头信用证始终没有开来,我方银行到期被迫垫付来件价款×万元。在此期间,我方虽多次向外方提出交涉,但均无结果。事后查明,因该成品销路不佳,市价大跌,以至整机的售价还卖不到原定的配件价格。在此情况下,外方遂利用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处理其剩余部件,而不履行购回成品的义务,造成我方以高价单边进口配件的巨额损失。对此,请分析我方的教训。
10、1990年某市工业部门采取补偿贸易的方从美国加州CF公司引进一套制造集装箱的流水线,价值975万美元,偿还期为5年,计利本金按逐年偿还额递减,年利率为3%,其中875万美元由引进方用加工集装箱的加工费偿还,每年为输出方加工5000个标箱(TEU),每个箱子的加工费为350美元,一年的加工费为175万美元,5年共为875万美元,其余100万美元用间接产品偿还,即由引进方按输出方的来样生产工作鞋(即大头鞋),每年提供1万双,每双作价为CIF旧金山20美元,5年共计100万美元。
集装箱的生产,根据合同规定,由输出方派驻技术人员监造、验收,故每次如数运出,均无问题,惟独工作鞋第一批出口3500双,即遭到美方退货。理由是:皮鞋式样与其来样不符。所谓的不符,是指皮鞋上系带用的扣眼之金属圈与原样不符。原样的扣眼为双边,并压有花纹,而我方生产皮鞋上的扣眼圈为单边且无花纹。美方坚决要求退货,我方解释这并非我们故意省料,而是生产人员的疏忽所致,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方宁可每双少算1美元,并保证以后的产品与原样相符。但美方不予合作,坚持退货,其他没有商量。最后我方只好同意退货,结果除造成来回运费及利息损失近5000美元外,又因这批大头鞋和式样在国内也不好销,长期积压,损失惨重。试分析我方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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