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果把法律和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根底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准,应当与否的标准那么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根底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标准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
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根本善作为根底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根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根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根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根底。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展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根底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展论证。 (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响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慎重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历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那么。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那么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那么,
第一原那么即自由平等原那么,第二原那么即时机均等及差异原那么。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慎重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比照,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那么(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那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那么之间以及内部又有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比照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那么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那么的社会根本构造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承受正义原那么、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标准应用于详细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那么的第二原那么即时机均等和差异原那么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那么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那么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对抗和良心的回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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