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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原则——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获通过

2021-03-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原则——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获通过

作者:蒲晓磊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6期

蒲晓磊

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如何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如何确定放生动物是否合法,为何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在执法时如何判断猎获物的价值…..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一一作出回应。

处理好动物保护利用关系

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不仅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还是人类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传统等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同样要求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严格规范管理,也是为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体现绿色发展的理念。具体到野生动物保护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以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利用。

保护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不仅要从源头上保护野外的物种,防止乱捕乱猎,还要明确,除了物种保护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此外,根据野外物种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将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到野外,以壮大野外的种群。

监管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保障,通过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监管涉及到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规范、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和明确禁止生产、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以维护生态平衡、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野生动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中更强调保护优先,更强调对利用的严格监管,并且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岳仲明指出。

随意放生造成伤害将担责

数百只人工养殖的狐狸被随意放生,咬死、咬伤村中家禽,造成当地村民恐慌。而且,其中一些狐狸因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陆续饿死——今年4月初发生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村的任

性放生事件,仍然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提及。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

“放生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这种放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甚至一些鱼类,都不是我们国家本地的物种,对这种放生我们是禁止的,而且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说。

“还有一种放生,比如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应当说是不得随意放生,这种放生不能对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把本地物种随意放生,比如你抓了很多蛇,或者从市场上买来很多的蛇,这种蛇虽是我们国家当地的物种,但如果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甸说。

扩大补偿范围成修订亮点

扩大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成为此次法律修订的亮点之一。

在分组审议期间,陈光国委员指出,在我国一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野猪的生存环境大为改善,在一些地方,野猪族群发展越来越大,随之而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野猪位列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三有”(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老百姓怕违法不敢打。同时,野猪又不在国家规定的一类或者二类野生动物名录中,当地政府即使想补偿也于法无据。

“对于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该补偿的就应该补偿,不能让野猪之类的陆生野生动物钻了法律空子。”陈光国在分组审议期间坦言。

严甸也注意到了类似的现象,并坦陈这也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这条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

“新修订的法律对这条有了很大的改动,主要是考虑到近些年来全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野生动物十分丰富,这些老少边穷地区也为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很多贡献。当地野生动物数量上升以后,一些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对农作物甚至人身造成了很多伤害。考虑到这个原因,新修订的法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严甸说。

修改之后,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把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列入到补偿范围。

“也就是说,今后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动物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同时,本法中也提到了中央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助。”严旬解释道。

将出台价值标准规范执法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违法捕获国家野生动物的,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野生动物的价值或者价格判定难,成为了执法中的难题所在。

“对野生动物的价值或者价格判定确实比较难,我们经常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是对一些违法行为怎样按照野生动物的价值来判定。很多动物是无价之宝,比如说大熊猫,但是在市场非法出售或者是非法猎杀过程中为了谋取利益,总有一个要销售的价格。”严甸指出。

为了更清楚说明问题,严甸举了一个例子:内蒙古有一种百灵鸟,叫蒙古百灵,很多不法分子在内蒙古抓到了之后拿到广东销售。这里就有一个价值判定的问题,如果在内蒙古,其原产地的价格比较低,可能是几十块钱,拿到广东非法市场上出售的价格比较高,一只百灵能够卖到几百块钱。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过程中在哪儿抓到的,就按照当地的价格判断,如果不是特别好判断,我们在几个省范围内对这种动物销售的价格取一个平均值。

严旬指出,下一步要出台一个野生动物价值的衡定标准,以这个标准来规范执法,作出处罚。

(摘自2016.07.05《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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