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项目部班子、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项目部班子、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全面领导责任。 2、项目部党政主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及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项目部党政主管,各支部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工委书记、项目经理、各单位党支部书记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全面责任;
(2)项目部副职承担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责; (3)中心组学习秘书承担组织学习和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责任;
(4)宣传员承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责任; (5)纪检监察员承担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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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
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项目部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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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 10、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三、干部谈话制度
1、项目部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各责任人谈话,谈话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每年一次定期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所管辖的部门和单位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风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项目部党工委和各支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凡任职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谈话。谈话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指出任职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3、项目部党工委和各支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免职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4、项目部党工委和各支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发现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上报有限公司纪委。
5、项目部党工委每年对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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