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集团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集团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集团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集团(包括总部、控股企业、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集团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及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公司、市场资源部等负责人组成,常务副总裁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集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集团在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法律事务部主管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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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草拟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集团各部门、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集团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法律事务部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集团的无形资产,集团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集团进行产品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集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集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建立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集团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集团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集团,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集团,集团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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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集团: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集团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集团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集团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集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集团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集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集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集团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集团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集团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集团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集团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集团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集团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有关员工在进入集团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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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无论任何原因离开集团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集团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集团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行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集团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集团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集团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集团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集团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集团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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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集团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集团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集团知识产权,或造成集团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集团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集团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集团知识产权、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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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本人已经阅读并清楚《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我同意公司集团工作、任职、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我在公司集团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公司集团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公司集团条件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公司集团所有,并且向公司集团缴还、归档有关研究资料和成果、实物。
我将遵守上述之承诺,并愿意承担《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享受有关的权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所属部门:
年 月 日
遵守《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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