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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拥有哪些权利 ?
《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有数十条,我们可以把这些条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儿童权利分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 生存的权利 包括儿童有生存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发展的权利 包括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的权利 包括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 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参见公约第3条)
2. 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参见公约第6条)
3. 无歧视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参见公约第2条)
4.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参见公约第12条)
《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包括哪些人?
《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 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
《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儿童权利公约》有多少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由序言和54项条款组成,分为四部分:
序言部分回顾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中的条款。
第1—41条是实质性条款,这一部分包括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原则以及儿童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具体内容。
第42—45条是程序性条款,这一部分规定缔约国有定期提交执行公约情况报告的义务,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并规定了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46—54条是最后条款,这一部分涉及公约的签署、批准、加入、生效、修改、保留、退出等事项。
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之后,1990年1月26日联合国向各国开放签署工作,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文件确定了到2000年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方面要达到的7项目标: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或降低到千分之七十以下,哪个数字低,就取哪个);
2、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一半;
3、 全球5岁以下儿童重度和中度营养不良患病数减少一半;
4、 所有家庭享有安全用水和卫生环境;
5、 所有儿童受到基础教育,至少80%的儿童完成初级教育;
6、 成人文盲率降低一半,实现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 对处于特别不利环境中的千百万名儿童予以保护,所有国家都应承认和遵守最近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特别是在九十年代,要使更多的国家认识到,对受战争影响的儿
童要给予特殊保护。 1991年3月18日,当时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格兰特先生在北京会见了中国政府总理李鹏,李鹏总理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这两个文件上签了字。
中国对《儿童权利公约》采取的态度是什么?
中国对《儿童权利公约》采取的态度是积极肯定的。197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小组开始工作,中国自1980年起派代表参加了该小组的工作。在公约起草的过程中,中国代表提出过数项提案,多数被与会各方接受,例如不得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公约第33条),不得拐骗、买卖、贩运儿童(公约第35条)等。对于过分反映西方国家价值观的提案,中国代表提出了一些修正案,使之能够尽可能反映中小国家的情况。在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审议该公约时,中国是有关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接着,中国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该公约,保留对生命权的解释权并且致力于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将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标准在全国实施。
中国何时签署和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有何保留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国在批准和加入该公约时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但保留内容不应与本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附: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1. 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2.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国是如何履行缔约国报告义务的?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中国于1995
年3月向联合国提交了我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首次国家报告。1996年5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日内瓦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的报告。2000年中国政府将向联合国提交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次报告。
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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