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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20-09-0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竣工结算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O.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材料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施工图纸以外数量暂估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造成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作签证证明。

2.O.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O.13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

2.O.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O.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2.O.1 7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专业人员。

2.0.1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工程造价。

2.0.21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顺序码与8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并应从X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项目不得重码。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增加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留置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项目名称

3.3.3本规则中未列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l0%~l5%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定为暂估价和拟自行供应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列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共同基础,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内容和要求计算。

4.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不

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宜取上限值。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风险费用,风险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5条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l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一致。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拟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

“零”措施费,应有充分说明和依据。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合计金额应与其中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所有需要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文件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4.4.1 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索赔金额; 7.应抵扣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事件造成了己方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F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等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进一步详细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若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程序办理。

4.6.7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发、承包双方确认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同,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应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3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4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4.7.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7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经备案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工程量、追加(减)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工程量、合同约定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材料单价按第4.1.6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金额计算。另行分包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6条规定确定。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在其他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

4.8.5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视为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委托。

4.8.8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已竣工验收或己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争议评审组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0.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工程量清单 封-1 2.总说明 表-01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4.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7

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l2 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l3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4 8.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l5 9.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6 10.计日工表 表-17

11.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18 12.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5.0.2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招标控制价 封-2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O7 9.工料机汇总表 表-08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ll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l2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l3 1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4 14.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l5 15.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6 16.计日工表 表-l7

17.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18 1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5.0.3投标报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投标总价 封-3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O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7 9.工料机汇总表 表-08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ll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2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3 1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4 14.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l5 15.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6 16.计日工表 表-l7

17.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18 1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5.O.4竣工结算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竣工结算总价 封-4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表-09 9.工料机价格调整表 表-10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ll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2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3 1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l4 14.特殊项目结算价表 表-16 15.计日工表 表-17

16.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18 17.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表-l9

1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19.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表-21 20.现场签证表表-22

21.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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