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政府向食堂承包者提供原有食堂场地、餐具及有关物品(附清单),但不向食堂提供任何形式的周转金,食堂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
二、食堂雇请的所有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住宿等事项均由食堂承包者负责。
三、食堂所雇请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拥有健康证明)、品行端正,并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厨师原则上要有专业的厨师证,或者要有三年以上厨师经验。
四、经营食堂所涉及的经济、税收、法律、安全事故等责任,一律由食堂自负,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食堂在满足机关接待的基础上允许对外经营。
六、食堂要保证服务到位,提供的菜肴品种丰富、花样较多、份量足、有特色、口感好、干净卫生、烹调技术好,菜价要符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过高,且必须公开。不分节假日每日三餐都要按冬夏作息时间按时开餐。
七、食堂所发生的一切电、煤、气等费用均由食堂承包者负担,由食堂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必须由接待领导申报分管机关后勤的领导,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安排作好登记,注明接待人、被接待人或单位接待标准,结算方式采取签字的形式,由主管接待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机关事务的负责人审核并经镇长审批后,按月结算。
用餐不能超过标准(常设干部、部门负责人会议每人每餐8元,党代会、人代会每人每餐10元,村干部会议每人每餐8元,上级领导或外地来客每人每餐15元),超出标准部分由食堂承担。就餐村、人数由分管机关事务的负责人审定为准。
九、任何部门、单位、站办所,在食堂就餐时严格禁止发任何品种香烟,上任何品种白酒。否则,费用由食堂自负。
十、食堂所有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并认真遵守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搞好责任区卫生,做到优质、文明服务。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应爱护好机关的所有公共财物及院内花草树木;保护食堂的所有餐具、物品完好无缺。食堂低值易耗品正常损耗控制在5%以内。承包经营期内,食堂增添低值易耗品,由食堂自行购置,政府记录备案。承包期房屋维修费用由机关负责。
十二、食堂必须向政府交纳伍仟元的财物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无财物损失同时食堂认真履行各项条款则按实退还。
十三、因食物等原因造成干部健康受损或其他中毒事件,由食堂负责医治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食堂承包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测评一次,如有60%的干部认为不满意,则终止合同。试用期合格后,机关每季对食堂进行一次评议,如满意率在60%以下,政府对食堂实行诫免一个月,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百元,如在下次评议满意率达不到60%,则终止双方合同,政府有权更换新的承包人。若四个季度均在80%以上,一次性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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