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提高企业休假管理的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的休假种类有:法定节假、本企业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丧假等. 第四条 法定节假 第一款 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款 部分员工(28岁以内的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享受的法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 第五条 休假管理实行“分级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员工假期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病事假 第六条
病假 第一款 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上班而需停止工作的,持有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及病情诊断意见,可申请休病假。 1 第二款 连续病假三个月以内的,按常规病假管理;连续病假三个月及以上的,按医疗期管理. 第三款 常规病假待遇 1、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按实际请假天数核发日工资收入的50%; 2、实行计件计量工资制的员工,其计件计量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四款 常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病假工资实发数(实发数=工资应发数—应由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之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预支,待员工恢复工作以后结算. 第五款 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根据员工连续工龄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下:在邮政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
月;5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 2、连续工龄11年以上:在邮政企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下的为6个月;6年至10年的为9个月;11年至15年的为12个月;16年至20年的为18个月;21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款 医疗期待遇。员工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给予的医疗期在3至24个月的,企业发放生活救济费,同时承担本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连续工龄5年及以下:企业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核发生活救济费; 连续工龄6-10年:企业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予以核发生活 2
救济费; 连续工龄11—20年:企业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予以核发生活救济费; 连续
工龄21年及以上:企业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予以核发生活救济费。 第七款 对患有精神病、麻风、恶性肿瘤、烈性传染病的员工,其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度提高相关待遇标准。 第七条 事假 第一款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申请休事假。 第二款 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企业不支付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日工资收入。事假期间产生企业代缴纳个人保险费的,按实际代缴金额与个人结算。 第三款 员工一年内连续20天及以上或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事假,原则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工会议定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探亲假 第八条 邮政系统连续工龄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内乘坐除飞机之外的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回家居住半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九条 探亲对象 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含自幼抚养其长大的抚养人,不
包含岳父母、公婆。 第十条 探亲假期 探配偶,每年一次(限一方享受),每次30天;两年一次的每次65天; 3
未婚员工探父母,每年一次的,每次20天;两年一次的每次45天; 已婚员工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 依照实际情况核定路程假;探亲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在内。 第十一条 假期待遇 第一款 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 第二款 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程费(只按火车硬卧、长途汽车费、轮船三等舱位票标准),由公司承担。 第三款 已婚员工探父母往返路程费(标准同上),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由员工自理,超过30%部分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探亲假及其待遇 第一款 员工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 第二款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 第三款 员工父母与其配偶同住在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
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款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本公司员工所在地探亲,费用按上述标准报销,本公司员工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款 女员工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生育,产假满后,不论什么原因继续和配偶团聚三十天或与父母团聚二十天的,其继续团聚时间应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当年或四年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章 婚丧假及工伤假 第十三条 婚假 4
员工结婚基础婚假3天,初婚且晚婚的增加15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婚假应在婚姻登记日起1年内安排。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按上月平均计件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底薪加提成工资制的员工,其底薪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给予3天假期;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的,可根据路程远近核定路程假。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同上条;
往返路费,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工伤假 第一款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给予工伤假. 第二款 员工工伤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孕产假、计生假及哺乳假 第十六条 孕产假、计生假及哺乳假,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员工需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及相关证明之后,方可享受。 第十七条 产假 第一款 假期 1、基础产假90天(其中含产前检查假15天);女员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
2、女方晚育、男方是公司员工的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款 假期待遇 1、生育费用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包干使用; 2、产假工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申报并由生育保险承担.公司按
照女员工生育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垫付,待其生育保险核定后结算使用。 3、男员工护理假期视同出勤。 第十八条 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上者,每月给予半天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第十九条 怀孕流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第一款 怀孕流产假。 1、怀孕2个月以内,核定15天; 怀孕3个月以内,核定20天; 怀孕3个月以上,核定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核定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核定90天。 2、怀孕流产假只能享受一次;假期工资待遇不变,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包干使用. 第二款 计划生育假 1、放臵宫内节育器 7天(产假期间放臵的产假顺延) 摘取宫内节育器 3天 输卵管结扎 30天(产假期间放臵的产假顺延) 6
输精管结扎 15天 输卵管复通(经批准) 30天 输精管复通(经批准) 15天 2、假期工资待遇不变,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葡萄胎和宫外
孕 按病假计假,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哺乳时间 依法生育,家中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每次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为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哺乳假自行取消。 哺乳时间视同出勤. 第六章 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应结合实际,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为前提,充分考虑员工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年休假假期集中安排,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四条 享受条件 在邮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在当年度内无以下情形者,可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享受过荣誉性、奖励性和福利性等疗休养,并且疗休时间大于当年应休年休假时间的。 五、有旷工行为的。 六、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或下属单位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施计量、计件工资的员工享受当年的平均计量工资收入)。 第二十六条 带薪休假假期 员工连续工龄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日期对年对月计算;从外单位调入的在岗员工或者复退转军人,根据档案材料计算参加工作年限。在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七条 对因工作需要导致员工年休假确有难度的,须同员工协商征得同意后,按以下方式予以安排: 8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将该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分别安排在两个集中的时间段进行(分段安排须严格控制在两个时间段内,不得多次分段使用);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该员工部分休假时间,剩余应休未休天数,按该员工日岗位工资的300%予以支付报酬;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安排该员工休假,全年应休未休天数按该员工日岗位工资的300%予以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其日岗位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1、按《本办法》规定已休完当年年
休假的; 2、按以上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安排的休假时间的; 4、因个人原因放弃当年年休假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荣誉性、奖励性和福利性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年休假,但疗休时间小于当年应休年休假时间的,可在当年度内,继续安排剩余天数休假。 第三十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需保持个人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凡已获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在本年度内安排年休假。 . 第七章 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休假是员工的基本权益,各部门必须统筹管理,合理安排, 9
严格执行公司休假审批手续,确保员工正常享受休假。 第三十三条 省速物公司公司对员工各类假期实行分级审批、统一管理。 省速物公司员工休假采用三级审批制: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由各部门、人力资源部、公司领导分级审批;员工休假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速物公司假期审批权限. 第一款 公
司领导正职审批:省速物公司副总经理、部门正职、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分管部门副职的各类假;省速物公司部门副职、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3天以上的各类假。 公司领导副职审批:省速物公司分管部门副职、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3天以内的各类假;员工90天以上的病假;员工15天以上的事假。 第二款 部门正职审批:员工3天(含)以内的病事假;员工带薪年休假。 第三款 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员工3—90天(含)的病假,3—15天的事假及其他各类假。 第四款 各类休假按权限审批,同时每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员工休假部门瞒报的,一经查实相应扣款由部门领导承担。 第三十五条 省速物公司请、销假程序 第一款 员工可预见性休假的审批程序(探亲假、婚假等可预见性休假) 1、员工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填写《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交所在部门(或班组); 2、部门(或班组)
结合工作需求与员工实际休假需求,给出工作安排 10
意见,由部门正职审批后上报公司人资部; 3、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休假条件后,予以审批。《审批表》返回一份至该部门,各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款 员工不可预见的假,可以不按上述程序,由员工本人向部门报告,部门获知后,立即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手续可后补。 第三款 员工各项假满,按期回企业上班,并向人资部履行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申请休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审批。 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医院相关证明 探亲假:探望配偶,需由配偶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提供配偶长期居住当地且本年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材料;探望父母,需由父母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父母在当地长期居住的证明。 计生假、流产假:医院相关证明. 病假:十天以内,提供医生证明;十
天以上,需同时提供病历、用药处方、检查单或相关治疗单据。 医疗期:需提供医生建议长期休假的证明、病历及检查资料。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未经审批自行休假或所提供休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其所涉及的休假区间认定为旷工。旷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员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三十九条 州市分公司休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1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休假管理工作,详实记录员工的休假情况并记入员工考勤档案.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的休假办法;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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