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综合检查部分
1、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是哪一年制定的,于什么时
间经国务院批准,什么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发布,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国际标准概念框架设计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并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5年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发布,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 ⑵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⑶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⑷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制度; ⑸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制度; ⑹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制度; ⑺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⑻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制度。
3、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基本原则是什么? ⑴复式记账原则;
⑵经济领土、居民和经济利益中心原则; ⑶计价和记录时间的原则。
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哪几项内容? ⑴经常项目; ⑵资本和金融项目; ⑶储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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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净误差与遗漏。
5、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哪些?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6、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主体为谁?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主体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7、涉外收付款的申报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8、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包括哪些? 从发生收付款主体看包括:
⑴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涉外收付款项; ⑵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⑶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收境内银行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申报;
⑷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 从结算方式看,具体内容包括:
⑴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⑵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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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⑶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⑷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9、什么是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10、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限额申报有何规定?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11、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哪些系统?
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12、什么是数据接口规范?
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13、境内银行应履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哪些职能?
⑴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信息录入/导入、非关键要素信息修改、关键要素信息修改传递等;
⑵为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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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为特殊机构向外汇局申请赋码;
⑷向外汇局和机构申报主体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或传递基础信息;
⑸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 ⑹审核和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信息;
⑺永久妥善保管《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保管各类纸质申报单24个月备查;
⑻对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宣传和培训等。 14、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如何处理?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关键点)。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15、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对错汇款和退款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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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外汇局或境内银行发现申报信息有误时如何处理?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17、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将对其实行怎样的特殊处理措施?
由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18、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共由几位组成,其含义分别是什么?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但可以跳号。
19、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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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⑴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网上申报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网上申报系统,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⑵对于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申报系统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申报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申报系统。
⑶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申报系统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申报系统。
20、《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关键要素包括哪几项?(8项)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
21、机构主体为异地企业但在本地银行开户,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关键要素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异地注册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不一致的或发生变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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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22、《国际收支岗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境内银行(总行)应履行哪些职责?
境内银行(总行)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履行如下职责:
⑴按照相关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各类申报业务,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⑵指导、培训下级支机构及网上申报主体,答复下级分支机构和网上申报主体咨询;
⑶负责银行接口程序开发、完善和运行维护; ⑷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
⑸负责消息传输系统运行维护,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上报数据,并对外汇局反馈的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⑹负责本行应急处理工作; ⑺其他相关职责。
23、网上申报主体应履行哪些职责?
⑴网上申报主体应明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使用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提供运行网上申报系统的软硬件环境;
⑵按照相关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各类申报业务,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⑶接受经办业务银行的培训、指导、审核,接受外汇局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⑷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网上申报业务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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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果需要密码重臵,各用户应如果办理?
如需要密码重臵,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上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重臵,业务操作员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用户重臵;
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所属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重臵,银行业务操作员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重臵;
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业务办理银行的具有网上申报管理权限的业务操作员重臵,网上申报主体业务操作员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重臵。
25、境内银行各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如何取得?
境内银行各机构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至银行总行,同一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相同。银行总行负责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本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通知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以业务管理员用户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添加本网点业务操作员用户。
26、银行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
⑴数据导入原则:基础信息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银行自身开发的接口程序。
⑵申报号码自动生成和不可变更原则,不得对申报号码进行手工干预,申报号码允许跳号,不允许重号。
⑶删除/修改原则,应遵循“基础信息在何处产生在何处修改/删除”的原则。
⑷及时性原则;基础信息必须在业务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完成。
⑸完整性原则; ⑹正确性原则。
27、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范围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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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范围应包括黄金进出口、人民币跨境交易、记账交易、境外直接支付、离岸业务、西联汇款、速汇金、通济隆等业务数据。
28、汇发„2011‟34号文关于国际收支申报交易对方国别是如何规定的?
⑴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⑵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问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⑶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29、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如何申报? 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30.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如何申报?
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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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问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31、关于QF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如何规定的? 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 - 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 - 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 - 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 - 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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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如何规定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 - 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 -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 - 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 -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
33、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4、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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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 - 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 - 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35、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 - 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
36、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7、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38、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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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39、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40、涉外收付款申报单金额平衡关系是怎样的? ⑴涉外收入金额平衡关系:
收入款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⑵涉外付款金额平衡关系:
付款金额=现汇金额+购汇金额+其他金额
41、关于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规范填写的要求有哪些? ⑴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
⑵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字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⑶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⑷名称中不能含?、!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42、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交换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设定每日的7:00、12:30、20:00导入银行接口数据,导入银行接口数据文件后,系统自动生成接口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应提供技术手段解析接口反馈文件,确保各分支机构及时查询反馈信息,完成相应修改并重新报送。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每天在8:00至21:00间分6次进行数据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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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哪几种?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 4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统计范围:
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45、银行结售汇统计基本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46、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对未发生和错、漏报送有何报送要求? 银行结售汇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47、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哪些?
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48、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⑴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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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⑵外汇分支局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及上述材料,传真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上述材料。 ⑶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对其进行赋码,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 49、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
⑴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受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并进行初始赋码工作,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工作。
⑵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⑶所在地外汇局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对申领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进行初始赋码,并于当日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及其相关信息,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传真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⑷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在代码系统中对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审查发布。
⑸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结果,向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机构发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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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什么是特殊机构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51、如何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⑴特殊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⑵外汇局分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支局。
⑷外汇局分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⑸银行收到外汇局分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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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申请核准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⑶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⑷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⑸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3、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
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筹备的文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5%;账户结汇可直接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真实性单证,由开户行审核后办理;筹备结束,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并相应注销账户。上述账户不作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管理,资金余额不占用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
54、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需要代债务人结售汇,应满足哪些条件?
⑴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⑵银行获得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
55、银行向外汇局申请代债务人结售汇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⑴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⑵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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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⑷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6、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57、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58、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59、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
⑴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⑵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
⑶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60、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⑴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⑵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⑶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 ⑷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61、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向外汇局提交哪些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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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⑵《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②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 ③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④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
⑤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⑥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⑷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62、银行可以为下辖机构集中办理备案手续。银行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应加强对被授权机构的内控管理。被授权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的原上级授权行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而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该机构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63、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
64、哪些情形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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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因法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 ⑵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65、哪些情形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⑴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
⑵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
⑶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⑷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对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6、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包括哪些内容? ⑴合规性考核指标,具体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及其他;
⑵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⑶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⑷附加项目(不纳入总成绩)。
67、外汇局对银行考核评分方式是怎样的? 考核采取扣分方式。
⑴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⑵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经评定后,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计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其他年度不纳入扣分,同一违规问题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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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但该项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平均分予以调整;
68、外汇局对银行考核评结果的运用有哪几种方式? ⑴根据考评结果将银行分为A、B、C三类,实行差别监管; ⑵将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上级行,并视情况予以公布。
69、银行代债务人申请购汇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⑴购汇申请报告;
⑵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⑶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⑷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凭证; ⑸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70、银行代债务人申请购汇时应具备的条件? ⑴银行对债务人存在外汇债权;
⑵申请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于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扣收的人民币保证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⑶外汇债权应当是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属于同业拆借业务的,交易对手应已倒闭或停业整顿;
⑷若上述交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71、银行代债务人结汇提供哪些资料?
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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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银行以合法途径获得债务人外汇资金、需代债务人结汇以偿还银行自身人民币债权的,比照上述购汇业务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72、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原则是什么? 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3、外汇局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证据种类主要有哪些? ⑴书证; ⑵物证;
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⑷证人证言;
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⑹勘验记录、鉴定结论等。
74、哪些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⑵受他人胁迫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⑶配合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⑷初次实施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微小的;
⑸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5、哪些情形下,外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⑴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 ⑵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处罚的;
⑶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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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
⑷拟给予自然人等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76、当事人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7、外汇局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于什么时间缴纳罚(没)款?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78、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当事人知晓,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如何解释?
“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⑴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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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⑶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⑷特别提款权; ⑸其他外汇资产。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84、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怎样的原则?
应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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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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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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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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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常项目
1.什么是服务贸易?
从一成员国境内向任何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 2.服务贸易交易行为包括哪些?
运输、通讯、旅游、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等。
3.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和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4.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如何办理外汇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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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携带证》;海关凭加概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外汇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外汇携带证》验放。
5.支付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和税务凭证。 6.境内机构计划新建一座大厦,需邀请一家境外设计公司做设计,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技术进口登记或许可手续吗?
无论单方设计,还是合伙设计,都需办理技术进口登记或许可手续。
7.什么叫佣金?
指根据销售合同或价格条件支付中间商的推销报酬。
8.支付佣金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书面申请、佣金协议(出口合同)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超比例超金额时,提供外汇局要求其他资料。
9.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书面申请、本人有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人民币收入清单和税务凭证。
10.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境内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
11.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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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2.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有哪些?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按主体类别分别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13.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有哪些?
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接亲属之间同样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1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提供哪些资料?
单笔或当日等值5万美元(含)一下的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15.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和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D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16.境外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直接汇出境外有什么要求? 单笔或单日累计等值1万元以上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17.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自然人应如何办理?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住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和永久居住证。
18.个人年度总额为多少美元以内任凭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个人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19.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办理人有什么要求? 只能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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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于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的原则是什么?
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境内个人外汇来源的真实性,确认其合法、真实交易背景后予以办理。
21.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常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统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22.个人外汇资金在境内是否可以实现跨行划转?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可以实现境内跨行划转,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只限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之间。
23.个人如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24.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是指境内银行还是境外银行出具的单据?
原存款银行是指境内银行,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是指境内银行出具的现钞提取单据。
25.向境外支付代理费用包括哪些?
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等海运运费相关费用。 26.进口项下对外支付运费,需要提供税务凭证吗? 进口项下对外支付运费时,不需要提供税务凭证。
27.境内机构在办理完购付汇业务后,需要留存提单正本或副本吗?
提单正本或副本留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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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
需要到外汇局备案。
29.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是否进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30.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均不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账户。 31.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相互划转?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可以相互划转。
32.金融机构受理外汇局《登记表》业务应如何处理? 金融机构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在系统签收。 33.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34.金融机构错误将贸易项下收汇录入经常项目外汇待核查账户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35.金融机构错误将服务贸易项下收汇录入经常项目外汇待核查账户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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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金融机构错误将出口贸易融资款录入经常项目外汇待核查账户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7.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什么业务?
待核查账户中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38.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如何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划拨。
39.一份《外汇业务登记表》可以在几家金融机构使用? 一家。
40.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注发生错误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41.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时对核查人员有什么要求?
外汇局以“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需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活着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42.现场核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违规业务业务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43.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的处理?
金融机构收到外汇局的信息提示后,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44.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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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5.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6.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47.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48. 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49.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0.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并注销企业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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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5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53.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54.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55.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仅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56.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如何处理?
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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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57.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划转、使用有何规定?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58.B类和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托收业务。
59.C类企业不得办理哪些业务?
⑴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⑵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60.金融机构如何办理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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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61.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62.外汇局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63.外汇局对下列退汇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⑶C类企业的全部退汇。
64.外汇局实行事前登记管理的《登记表》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原则上一个月。
65.资本项目资金错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对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66.B类企业的预付货款退汇收入、错汇款退汇收入、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支出,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67.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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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68.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69.外汇局以“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有何纪律规定?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需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70.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
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告知的现场核查方式,在告知的时限内准备好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和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71.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⑴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⑵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⑶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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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2.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73.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⑴出口收入; ⑵账户资金孳息; 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74. 境外账户支出范围包括: ⑴ 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⑵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⑶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⑷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⑸调回境内;
⑹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75、境内企业存在哪些行为的,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⑴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⑵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⑶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⑷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⑸未按规定调回或关闭境外账户的; 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76.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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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77.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78.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哪些单证在银行办理?
⑴申请书;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⑷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⑸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9.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80.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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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⑵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
81.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⑴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⑵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⑶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⑷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⑸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⑹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⑻外汇指定银行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⑼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⑽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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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部分
1.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须持以下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企业账户开立、资本金到位、结汇用途、金额等);
⑵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⑶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在什么时候银行需要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和结汇用途明细清单?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2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结汇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申请企业可以将外汇资金结汇进入人民币账户,不需要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必须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投资款划拨需要银行审核什么材料?
银行需要审核外汇局将为企业出具境内投资款划拨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
4.什么情况下开户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
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 5.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有什么要求? 不得核准
6.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在什么时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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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份之前
7.按照办理登记的时间,外债登记可分为哪几种? 即时逐笔登记和定期集中登记
8.银行如何为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 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逐笔审核
9.金融机构错误将资本项目项下收汇录入经常项目外汇待核查账户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10.资本项目是指的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产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1.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多少天内应当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什么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到注册地外汇局进行外汇登记的办理。
12.资本金账户可以取现多少?
等值1万美元以上要经外汇局核准
13.企业结汇5万元以上用作备用金,需要提供什么? 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
14.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有什么规定?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一般单笔结汇不得超越20万美元
16.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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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公用账户(除投资类账户外)余额结转 外国投资者离岸账户资金汇入 境外货币资金出资
17.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通过体例治理业务原则 项目结汇原则 实需结汇原则
18.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按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直接治理的外汇业务有 境外投资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利润入账 境外投资利润结汇
19.不必外汇局核准,但在业务办理后需要在直投系统中备案的业务包括:
⑴银行一般关户备案 ⑵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 ⑶资本金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20.一笔外汇贷款可以开立几个国内外汇贷款公用账户 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国内外汇贷款公用账户 21.外汇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管理方法 外汇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 22.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叫做什么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内债
23.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越多少天,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内?债余额目标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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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境内居民私人以自有外汇资金采办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富品的,可使用的资金有哪些?
存放在银行的外币现汇放款、存放在银行的外币现钞放款。
25.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通过外汇局的什么系统办理?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26.请求人向银行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保证金,应该如何支付?
应从其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27.什么情况下,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
28.外汇指定银行如何办理企业境外放款外汇资金的汇出境外业务?
⑴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外汇局核定额度);
⑵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购汇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划转至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文件(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凭外汇局出具的该核准文件,由外汇指定银行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汇出。
29.什么是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指按照《商业银行创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请求恳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私人(境内非居民除外)托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举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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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非同一家银行的,外汇业务。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的,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什么? “资本金结汇”字样。
31.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业务需要审核哪些东西?
银行审核: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⑵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利润处臵断定;⑶上年度年检报告书。审核后,可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业务。
32.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请求资本金结汇,需提供哪些材料? 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⑵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⑶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称号、银行账号、资金用途等)。
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需提交该贷款资金已按合同商定在批准的经营界限内使用的说明。
⑷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⑸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⑹等值5万美元的备用金结汇,无需提供(3)(5)材料。 ⑺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利息清单直接治理结汇。 33.境外汇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换成人民币吗?
个人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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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资本项目反映的内容:
资本项目则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 35.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哪里批准? 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6.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什么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
37.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为多少? 企业注册资本的现汇投入金额。
38.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39.银行结售汇业务单据保存年限? 最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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