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公民申请投靠迁入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入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流程。投靠人需提交投靠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以及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其他亲属投靠需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入需提交迁入申请、社区民警意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于购买非住宅商品房且
法律分析
(一)父母依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依靠父母;
(三)配偶依靠;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结语
结语:公民申请投靠或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入时,需提交相应的材料。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关系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其他亲属投靠时需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