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意味着部分产权已给予孩子,在离婚时孩子应保留其份额,不能侵占或处分。即使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孩子的部分必须代为管理,男方可向法院维护孩子的财产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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