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异地登记是可以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离婚证件。复婚属于结婚的一种。
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一)服务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三)时间安排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办事程序
1、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程序
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离过婚者还应持离婚证件);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1)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结婚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事先通知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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