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事设施罪的处罚根据破坏的严重程度而定,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严重后果,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破坏。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破坏行为并导致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决定处罚的程度,战时犯罪将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犯了破坏军事设施罪既遂怎么处罚
1、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2、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3)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犯了破坏军事设施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量刑时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对于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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