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审核公司的设立费用;
6、审查发起人用于抵消股款的财产价格;
7、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成立的,可以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日期。成立大会应当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后方可举行。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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