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工作时受伤,定作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当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间接或直接导致承揽人受伤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一、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关系
承揽人的义务包括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定作人的义务有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协助的义务、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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