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房改房产权的个人,单位无权收回。不过如果当初双方签订了协议,有协议约定当事人违约,单位可以收回房改房。现在这类问题很多,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这我认为也不妥。至于辞去公职,单位更无权阻拦,劳动者由自主择业的自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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