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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房子给女儿当嫁妆,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3-05-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离婚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或出资的情况,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房产或出资只是给子女一方,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房产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子女结婚前和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或出资的情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明确表示的时间和相关证据的要求。此外,对于子女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结语

在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出资的性质和明确表示的时间是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表示最好在购房或出资之时,并有相应证据证明。对于子女结婚前的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对于子女结婚后的房屋或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中,应根据双方约定或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未还清的银行贷款应共同承担。需注意,事后明确表示或签订赠与合同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及早明确表示是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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