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透露的举报方式如下:
1、电话举报。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机构或相关部门电话举报;
2、信函举报。将案件线索写成信件,邮寄给负责受理的机构或相关部门;
3、当面举报。亲自前往机构或相关部门,直接向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1、加强密码管理,定期更换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
2、使用网络服务时,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了解个人信息使用规则;
3、限制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不在公共平台上泄露敏感信息;
4、安装正规的安全软件,防止恶意软件窃取个人信息;
5、对于接收到的来历不明的邮件或信息,不轻易点击链接或下载附件;
6、监控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泄露的举报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拨打电话给相关机构或部门、通过邮寄信函提供案件线索,以及直接前往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当面举报,以确保个人隐私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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