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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吗

2023-12-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作用。商标专用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独占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商标的作用包括识别商品来源、促进销售、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和树立商业声誉。在司法实践中,想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人的同意,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一、商标专用权是否仅包括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权,还包括以下方面:

(1)独占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二、商标有什么作用?

(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说商标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首要功能,商标就是因要识别商品来源才得以产生的,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

(2)促进销售的功能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

(3)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可以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

(4)广告宣传的功能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

(5)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这都表明,商标凝结了被其标示的商品以及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信誉和与之有关的企业信誉的最佳标记。

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当然不止包括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想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人的同意,未经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伪造商标标识,或者故意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商标是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标识功能:商标作为企业的独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并记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助于建立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形象。

2. 区分功能:商标可以帮助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区分,避免企业之间出现混淆,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3. 宣传功能:商标可以作为企业的宣传工具,通过广告宣传、展览等方式,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 保护功能:商标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律武器,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5. 价值功能:商标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许可等方式,增加企业的价值和收益。

因此,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企业应该重视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避免商标被侵权或者失效。

结语

商标专用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独占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商标的作用包括识别商品来源、促进销售、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和树立商业声誉。在司法实践中,想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人的同意,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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