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2%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补贴为购房款的7%,剩余购房款5%补贴自首期补贴兑付第二年起分5年等额兑现。给予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补贴为购房款的5%,剩余购房款5%补贴自首期补贴兑付第二年起分5年等额兑现。 一、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申报条件
1、硕士、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购房时点(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日期,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不超过35周岁;
2、申请人所在企业依法为其在我市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后(含6月30日)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4、普通商品住房为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 二、首套房认定标准
1、首套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已办理合同网签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名下有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不影响首套房认定。
2、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或二手住房产权登记时点拥有住房,即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名下有住房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含农村宅基地上住宅)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3、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或二手住房产权登记时点之前,在我市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4、申请人申请补贴房屋为下列情况的,不认定为首套房:购买定向销售一手商品房、购买单位的集资建房及家庭成员(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产权转让获得的房屋。 法律依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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