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1、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2、对知道自己有罪的人,即对知道自己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非法撤销和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判决、裁定,即、无罪、重罪、轻罪;
5、其他虚法追诉、不追诉、虚法裁判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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