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办汽车报废回收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即各地的商务厅所属的废旧汽车回收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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