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物品期限最长三年,但对于冻结银行存款、扣押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分别不能超过一年、两年和三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无关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和退还要求,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了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权限和限制。重复冻结已被冻结的财产是不允许的。
法律分析
刑事扣押物品期限最长是三年。公民在被人民法院冻结银行的存款后,其冻结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公民动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查封公民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刑事扣押物品期限最长多久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审结之日起的一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审判机关批准延长保管期限,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扣押物品的保管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或被侵占。对于涉及财产、易变质物品或者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同时,当案件审结后,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归还给合法权利人或者依法处理。以上是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的基本情况。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保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审结之日起的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经审判机关批准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或被侵占。对于涉及财产、易变质物品或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案件审结后,扣押物品应及时归还给合法权利人或依法处理。以上是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保管期限及规定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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