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抵扣联是需要盖章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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