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关于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之债的 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仅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和基础,但何谓“权利被侵害”。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随时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所以此种债权“被侵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确实行使了请求权,即明确向债务人提出了立即或在宽限期届满前清偿债务的要求;
(二)是债务人予以了明确拒绝或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宽限期即为“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
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应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方可起算。否则,如果债权人在债权成立之后根本就未行使过请求权,他怎么可能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同理,如果债权人行使过请求权之后,债务人未予以明确拒绝,他亦无从知道其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更不应该起算。
因此,在当前法律规定框架内并依据有关民法理论,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而不应从债权成立之日或债权最后一次确认之日起算。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
不当得利 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
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限为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从拒绝之日开始计算。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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