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一、国家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有什么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征收的主体即征收入,现今各国的立法大多肯定只能是国家。由于国家是领土、居民与主权的结合,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主体,因而,国家的征收行为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行使的。换言之,物的实际使用者不能成为征收的主体。不过,应当注意,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地方团体亦可成为征收主体。
2、公共目的性
国家依靠自己的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这自近代以来一直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即征收的公共目的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这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尤其如此。
3、强制性
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的任何财产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
4、补偿性
国家对于它所征收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这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无偿征收仅在中国解放初期征收无主的代管土地等财产时被采用过。因此,征收在本质上是强行的买。
5、标的广泛性
能列入被征收的财产,各国法律均未限制,一切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可能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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