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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