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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55条欺诈应该认定?

2020-04-14 来源:意榕旅游网

新消法55条的欺诈行为包括虚标价格、贩卖假货、刷单等。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行为时,可提出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五百,提请增加至五百。有三个方面:

一是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二是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误导消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三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欺诈: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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