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长期无法治愈,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疾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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